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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

来源: 河北省戒毒管理局 2019-04-02 16:45:25

作者:孙跃荣 

    当前,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劳教场所正在探索试行强制隔离戒毒业务,如何发挥场所资源、民警队伍优势,加快转型步伐是摆在许多单位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河北省强制隔离戒毒所作为我省司法行政系统成立时间最早,开展强制隔离戒毒业务起步较早的单位,历经原劳教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两个阶段,可以说对原劳教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都有一些实际经验,现从强制隔离戒毒所在执法依据、矫治对象、所政建设、经费标准以及被矫治人员特征等方面的特点入手分析,浅谈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如何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

  一、强制隔离戒毒在发展历史、执法依据、收治条件等方面的主要特征

  (一)主要执法依据。强制隔离戒毒所执法主要依据2008年6月1日生效施行的《禁毒法》、国务院2011年6月26日通过的《戒毒条例》、2013年4月3日司法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127号令)以及部局其它规章制度。

  (二)强制隔离戒毒所主要收治对象。《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三)发展历史不同。原劳教所的发展历史始于1957年止于2013年。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发展比原劳教场所发展起步晚, 1987年12月成立了较为规范的兰州市强制戒毒所,随后逐步形成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原劳教戒毒三类戒毒机构。到2008年,随着《禁毒法》的颁布实施,司法系统的戒毒原劳教所才全部转型为强制隔离戒毒所,司法系统开展的毒品成瘾矫治工作由初始阶段的兼职性转变成了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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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戒毒,隔离,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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