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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

来源: 河北省戒毒管理局 2019-04-02 16:45:25

 

  (四)所政建设方面主要要求。

  一是场所建设规模。 2009年11月4日,司法部戒毒局下发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小型戒毒所300—800人、中型戒毒所801—1500人、大型戒毒所1501—2000人。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戒毒所的人数规模要比原劳教所人数规模小。

  二是场所设施不同。原劳教所所政设施建筑面积控制下限按原劳教人员收容规模人数16平方米/人计算;而中型强制隔离戒毒所综合建筑面积按设计收治戒毒人员数每人不低于35平米计算,小型强制隔离戒毒所按中型标准上浮10%,大型强制隔离戒毒所按中型标准下浮10%计算。第三,戒毒所绿化率不低于35%,而原劳教所场所绿化率不低于25%。

  (五)场所基本支出经费主要标准。

  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的基本支出经费标准依据是,省财政厅、省司法厅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所基本支出经费标准的通知》(财政[2012]279号),制定的《河北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所基本支出经费标准》(冀财行[2012]185号)。

  《标准》所列支出经费项目在原劳教场所经费支出项目基础上,又增加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医疗康复费、医疗机构补助费、戒毒业务费等10余项。《标准》自2013年1月1日执行,要求于2年内达到最低经费标准,对未列入标准范围的其他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支出,省财政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六)管理的主要模式。原劳教场所对原劳教人员矫治管理,基本是按照部局三种管理模式,即开放式、半开放式、封闭式实行管理。

  而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是依据《禁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即:“强制隔离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进行的。在实际工作中,是按照急性脱毒期、康复期、巩固期,实行“三期管理”。

  (七)被戒治人员主要特征。

  原劳教人员大多数是主观恶性不深、情节较轻微、危害较小,尚不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犯罪人员。

  目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呈现年龄小、文化程度低、地域分布广、吸毒史长、身体素质差等特点,其入所后,在心理和行为上通常表现为以下特征:

  1.认知模糊性。新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多数对吸毒违法行为存在模糊认识,尤其是初次接受隔离戒毒的人员,普遍认为吸毒是“个人嗜好”,是“生活习惯”,感到被强制隔离戒毒处罚太重。有的人入所后认为自己是“病人”,处处要求“特殊照顾”,过分强调自身权益,不能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清醒的认识。由于存在模糊认知,这部分人往往戒治态度不端正,易出现抗拒管理的言行。

  2.心理偏执性。戒毒人员由于吸毒时间长,毒瘾较大,心理异于常人,呈现出偏执扭曲的心理。在戒毒期间,一旦个人诉求得不到满足,易出现一些自残、自杀等低级冲动的过激行为,给场所管教工作带来一定压力。

  3.思想隐蔽性。戒毒人员中有多数是“多进宫”人员,在多次的戒治过程中,他们不但没有吸取教训,而是养成了以逃避处罚为目的的说谎习惯。如:入所后故意隐瞒实情,不说自己的真实想法。这种病态的说谎心理,影响了个别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毒瘾顽固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常出现乏力、敏感、失眠、胸闷、发热、易激动等迁延性症状,内心会对毒品产生强烈的渴望。

  5.体质病弱性。因长期吸毒,多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等脏器功能出现失调,甚至发生组织病变。表现为精神萎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等,给场所疾病防控工作和场所安全带来一定压力。

关键词:戒毒,隔离,强制

责任编辑:张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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