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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

来源: 河北省戒毒管理局 2019-04-02 16:45:25

 

  (八)教育戒治主要内容。原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在严格管理下,通过细致入微的思想政治工作、文化教育、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九)对劳动的定义不同。原劳动教养办法规定在严格管理下,提高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为热爱劳动、具有一定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才。《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根据戒毒需要,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进行生产劳动。

  (十)入所收戒条件的不同。原劳动教养办法规定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年的婴儿的妇女或丧失劳动能力者不应收容。《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年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接收。相比原劳教场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入所条件放宽了。

  (十一)追逃主体不同。原劳动教养办法规定对逃跑的原劳教人员应立即追回,并通知原驻地公安机关。《禁毒法》规定,对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立即通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

  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的目标、特征及主要内容

  (一)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的目标。

  1.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强制隔离戒毒是我国《禁毒法》明文规定的一种戒毒措施,因此,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管理首先表现为实施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职能活动。这种执法活动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执行机关的职能,也是执行机关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执法职能活动是将国家关于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全过程中的每一环节,使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付诸实现,体现国家意志的过程。强制隔离戒毒所应严格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2.为戒毒康复提供良好秩序。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最终目标是通过矫治、教育、管理等手段,使戒毒人员在生理和心理上完全摆脱对毒品的依赖,回归社会,过正常人的生活,做守法的公民。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戒毒,要有良好的氛围和环境,这要靠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提供良好秩序来实现。首先,要通过管理营造一个相对与周边社会隔离的所内环境,特别是无毒的环境,这是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前提。其次,强制隔离戒毒意味着,通过强制的手段将戒毒人员隔离在戒毒所内戒毒,因此,必须通过管理,防止戒毒人员逃离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再次,良好的秩序意味着在戒毒的全过程,包括生产习艺、学习教育、生活娱乐等过程,都要有良好的秩序,管理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制度和纪律,确保所内各方面秩序的稳定。

  3.发挥管理工作的矫正作用。强制隔离戒毒管理主要是通过发挥其矫正作用来促进和实现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最终目标。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矫正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是外部环境的保护和约束作用。强制隔离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将戒毒人员强制隔离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戒毒人员的人身自由随之也受到一定的保护和限制。同时,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实施严格的警戒,对戒毒人员实行严格的管束.这无疑切断了毒源,消除“毒友”等不利影响,从而保证戒毒人员在无毒的环境下戒,激发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内在动力。二是行为矫正作用。戒毒人员由于以往吸毒造成身心障碍,行为往往出现异化,如情绪性行为明显等。强制隔离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通过严格的军事化管理、严格的纪律约束和严格的考核、奖惩措施,规范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的一切行为,使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矫正旧的恶习。

  (二)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的特征。

  依据《禁毒法》的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具有法律强制性、管理主体法定性、管理过程复杂性和管理目标明确性等特征。

  1.法律强制性。《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因此,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法律强制性是行政执法行为所固有的内在法律特征。这也是与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区别所在。

  2.管理主体法定性。《禁毒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在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存续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所是管理被强制隔离戒人员的唯一合法主体。

  3.管理过程复杂性。《禁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与原劳教戒毒相比,《禁毒法》最大特征改变了已往“重打轻戒”的矫治模式,体现人文性、治疗性和科学性。

  4.管理目标明确性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恢复身体、心理健康是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本的任务,为此,强制隔离戒毒所也必须围绕这一目标,依法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实施管理。

  (三)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的内容。

  1.出入所管理。

  第一,收治入所管理。一是严格审查收治法律文书。根据现行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接收戒毒人员时,应首先审查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检查决定书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决定书填写的强戒起止时间是否与实际送所时间吻合,等等。二是审查收治对象是否符合条件。根据禁毒法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三是实行健康安全检查和履行告知义务。实际工作中,除了坚持《禁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即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外,还要严格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12条第二款规定,即戒毒人员身体有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移送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第十五条规定,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分类分级管理。对戒毒人员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是现行禁毒法的要求,《禁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强制隔离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进行分别管理。这里所规定的“分别管理”,主要是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将男、女戒毒人员、未成年戒毒人员分治到不同的戒毒所或编入同一戒毒所的不同大队、班组,让其在不同的环境或者区域生活、劳动、接受治疗。按照现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流程,一般在脱毒期实施严管,在康复期实施普管、回归期实施宽管。但无论实行何种管理,它的核心都应体现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

关键词:戒毒,隔离,强制

责任编辑:张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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