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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来源: 河北省戒毒管理局 2019-04-02 09:41:18

 

  第二十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到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第二十一条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因特殊情况确需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正在接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探访。

  第二十二条探访在探访室或指定地点进行。探访室应当设置玻璃隔离设施。探访时应当有工作人员在场。

  国外、境外的配偶、直系亲属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省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探访时,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本等证明本人与被探访人员关系的证件。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对没有证件或与证件不符的,禁止探访。

  第二十四条探访人员送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生活用品,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的商店购买。

  探访人员送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其他物品,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并由工作人员当面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探访人员应当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探访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终止探访。

  第六章探 视

  第二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可以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

  第二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配偶、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原单位、就读学校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应当说明探视者与被探视者的关系和探视理由;

  (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配偶、直系亲属病危通知书或者公安机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配偶、直系亲属死亡证明;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探视:

  (一)处于急性脱毒期的;

  (二)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

  (三)其他不宜办理探视的。

  第二十九条探视由大(中)队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审批表》,经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一次探视时间不得超过5日(不含路途)。逾期不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告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探视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接送。

  第三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费用自理。

  第七章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三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出现急性戒断症状或者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情形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使用束缚服(椅、床)。

  使用束缚服(椅、床)应当防止造成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人身伤害。

  第三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单独管理:

  (一)涉嫌违法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的;

  (二)在所内涉嫌违法犯罪需要隔离审查的;

  (三)有行凶或预谋行凶行为的;

  (四)煽动闹事和聚众斗殴的;

  (五)以患有艾滋病为由攻击他人,可能造成艾滋病病毒传播的;

  (六)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关键词:法律法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责任编辑:张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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