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收治
第二章分类、分期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四章通信、通话
第五章探访
第六章探视
第七章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八章涉嫌犯罪、擅自离所、所内死亡的处理
第九章所外就医
第十章考核
第十一章奖惩
第十二章诊断评估
第十三章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一章收 治
第一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收治被公安机关决定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不收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没有上述法律文书或与事实不符的,不予收治。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时,应当对其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检查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实施。
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收缴违禁品。对本人不宜持有的物品进行登记,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管或交其指定的亲属领回。
第六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贴免冠照片,建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档案。
第七条变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执行地点时,须报上级机关批准。
第二章分类、分期管理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实行分类管理:
(一)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管理;未设立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应当单独编队管理。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二)不满18周岁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未成年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管理;未设立未成年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应当单独编队管理。
(三)因病需要隔离管理和治疗的。
第九条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实行分类管理:
(一)强制隔离戒毒和自愿戒毒的;
(二)吸食、注射新型毒品和传统类型毒品的。
第十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效果,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按照急性脱毒期、康复期、巩固期进行分期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管理的重点是防止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擅自离所、非正常死亡、所内犯罪、所内吸毒等安全事故,防止外部人员袭扰和破坏。
第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收缴违禁物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学习、生活、劳动的场所实行现场管理,及时处理各类问题和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禁止任何人违反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传递物品。
第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定期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尿检。对探视、所外就医回所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进行尿检。
第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加强所区内及周边巡查,并与周围相邻、相关单位建立联防制度。
第四章通信、通话
第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往邮件应当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和其他违禁品。实施检查时,应当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第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往邮件由大(中)队统一登记、收发。
第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所在大(中)队批准,可以使用强制隔离戒毒所指定电话与配偶、亲属通话。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国外、境外配偶、亲属通话,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持有或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第五章探 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