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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康复管理办法》

来源: 河北省戒毒管理局 2019-04-02 09:41:18

 

  第三章康复和教育

  第十九条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建立戒毒康复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掌握戒毒康复人员健康状况。

  第二十条对体弱的戒毒康复人员应在饮食上予以照顾,保证充足的营养。

  第二十一条戒毒康复场所应当根据戒毒康复人员的身体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康体训练计划,组织其参加体育活动,增强体质,促进生理机能恢复。

  第二十二条戒毒康复场所取得相应资质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脱毒治疗工作。

  严禁以戒毒康复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品试验。

  第二十三条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对患病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对病情严重的戒毒康复人员,戒毒康复场所不具备诊断、治疗条件的,应当由其亲属或单位接回,到社会医院诊断、治疗。

  第二十四条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对戒毒康复人员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帮助戒毒康复人员调节不良情绪,改变错误认知,预防、减轻和消除心理问题,促进心理健康。

  第二十五条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开展艾滋病、肝炎、结核病等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保障戒毒康复人员的健康权益。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合作,将戒毒康复场所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地方卫生工作规划。

  第二十六条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对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教育工作,组织戒毒康复人员参加各种文化娱乐活动,营造良好的戒毒氛围。

  第二十七条戒毒康复场所应重点开展以毒品知识、毒品危害、戒毒康复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增强戒毒康复人员抵御毒品的信心和能力。

  第二十八条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组织戒毒康复人员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促进戒毒康复人员融入社会。

  第二十九条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加强对戒毒康复人员的社会帮教工作,落实各项帮教措施。

  第四章职业培训和生产劳动

  第三十条充分发挥劳动在戒毒康复工作中的作用,增强劳动的矫治功能,使戒毒康复人员认识劳动意义、养成劳动习惯,培养其热爱劳动的良好品质。

  第三十一条戒毒康复场所应当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开设适合戒毒康复人员特点和具有就业潜力的职业技能培训班,组织考核,使戒毒康复人员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引进适合戒毒康复人员特点的生产劳动项目,组织戒毒康复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三条戒毒康复场所可把所内的环境清洁、炊事、勤杂等工作岗位提供给戒毒康复人员,并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四条戒毒康复场所可以与社会事业、企业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签订劳动合同,组织戒毒康复人员到社会事业、企业单位上岗工作。

  第三十五条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康复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当充分考虑戒毒康复人员的体能特点、既往工作经验和矫治工作要求,合理安排劳动时间和工作量。

  第三十六条戒毒康复场所组织生产劳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戒毒康复场所工作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十七条戒毒康复人员在参加戒毒康复场所组织的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戒毒康复场所可以利用多种渠道,积极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回归社会后就业。

 

关键词:戒毒康复管理办法,法律法规

责任编辑:张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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