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康复管理办法
第一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开展戒毒康复工作的行政机关。
第二条戒毒康复是集生理脱瘾、心理矫治、劳动康复、职业培训等于一体的戒毒工作新模式,坚持以人为本、综合矫治的原则,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和回归社会。
第三条省(区、市)劳动教养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将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改建为戒毒康复所,或在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内开辟专门区域建立戒毒康复中心。
第四条戒毒康复所应当设置行政管理、戒毒康复、教育培训、劳动生产、后勤保障等部门。
第五条戒毒康复场所应当配备由人民警察担任的管理人员,配备医务人员、心理咨询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工勤人员。
第六条鼓励社会志愿者参与戒毒康复场所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收治和管理
第七条戒毒康复场所收治以下人员:
(一)社会上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
(二)劳教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
第八条对未满16周岁,严重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以及其他不宜收治的人员,戒毒康复场所可不予收治。
第九条戒毒康复场所收治戒毒康复人员的程序:
(一)由戒毒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本人同意;
(二)对戒毒人员进行审查、健康检查;
(三)与戒毒人员签订戒毒康复协议;
(四)通知公安机关;
(五)建立戒毒康复人员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