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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公证规范优质”行动举措
日期: 2025-04-24 10:42:00 来源: 厅公证工作管理处
2025-04-24 厅公证工作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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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优化服务方式,提升工作效能

  (一)继续推动落实《河北省司法厅公证减证便民提速十条措施》,推广容缺受理和绿色继承公证,对当事人无法提供的材料、证据,由公证机构派员调查核实,力争让当事人少跑腿或不跑腿。

  (二)积极落实司法部涉企公证服务清单。

  (三)指导河北省公证协会,做好新增“跨省通办”事项办证系统时间节点调整和相关宣传工作。

  (四)开展与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的数据通路建设,实现我省遗嘱公证信息在线核查。

  (五)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证业务系统建设,加大与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完善信息共享查询机制。

  (六)开展优化公证执业区域暨全省公证执业区域一体化调研,总结放开执业区域后全省公证便民工作情况。

  (七)鼓励市级公证机构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和开展公证品牌创建,实行品牌服务,打造公证服务“百年老店”。

  (八)鼓励较大规模公证机构在公证员培训、软硬件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偏远和公证服务较弱地区公证机构的扶持,以设置办证点、巡回办证、带训带培、共同办证等形式满足偏远地区群众公证服务需求。

  (九)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秩序,全面梳理公证机构办证点设置,严禁跨市设立办证点。

  (十)探索京津冀部分公证事项执业区域一体化。

  (十一)深化重点群体服务。聚焦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未成年人、妇女、退役军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重点群体的公证服务需求,继续落实惠老拥军、法律援助和对残疾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扶助政策,畅通“绿色通道”服务,增强重点群体公证服务的有效供给。

  二、优化业务领域,提升供给能力

  (十二)找准公证服务司法领域、城市建设、金融房地产、投资创新等切入点,在全省开展“公证+金融”、意定监护公证、“公证+政务服务”、预付卡消费提存公证、遗嘱信托公证等工作试点,拓展更多的适应市场发展新需求的“公证+”服务。

  (十三)协调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适时调整优化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将尽职调查、文书起草、代办等更多的公证服务纳入市场化调节机制,为公证机构开展新业务、服务新领域提供制度支撑。

  (十四)开展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活动,引导公证机构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设立、运用流转、纠纷预防、权利救济、域外保护等多个环节提供法律服务。

  (十五)落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司发〔2020〕23号),支持公证机构积极为司法机关提供辅助性公证法律服务。

  (十六)总结完善“公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十七)加强与自然资源、金融、民政、外事等用证单位和部门的联系沟通,了解工作动态和实际需求,尝试更多的公证业务链接,拓展“公证+”服务内涵。

  (十八)深化公证参与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继续引导公证机构通过自建调解中心、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调解室、公证律师联手调和参与商事、行政调解组织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构建公证调解、赋强、提存“三位一体”解纷模式。

  (十九)开展公证服务“社区法治化”活动,鼓励公证机构选择法律素养高、信誉好的公证员,深入社区担任“法律明白人”,进一步延伸公证服务链条。

  (二十)积极收集、报送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案例和工作建议,做好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工作协调。

  (二十一)加强与省外事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优化完善我省公证+认证“一次申请、一窗受理、联动办理”机制,以“公证机构跑”“数据跑”代替“群众跑”,提升公证服务的体验和质效。

  (二十二)支持公证机构入驻法务区、涉外法律服务中心、特色化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为群众和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法律服务。

  (二十三)加大涉外公证培训力度,打造高质量涉外公证人才队伍,培育涉外公证法律服务高地。

  三、优化执业监管,提升规范水平

  (二十四)探索依托“智慧司法”系统平台和公证业务系统对超期出证、超执业范围、程序不完备、归档不及时等行为设置提醒和警告,实施及时有效精准监管。

  (二十五)多渠道开展投诉处理工作,建立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公证机构“三位一体”投诉处理机制。完善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档案。加强投诉案件跟踪督办,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一案双查”机制。对重大复杂等案件重点监督指导,由公证协会适时组织开展案件评查。

  (二十六)开展投诉情况数据统计分析,及时通报公证质量检查、投诉处理和行政复议中发现的公证问题,对存在风险和隐患的公证机构进行提醒、督办。统筹投诉信访、12345热线等信息,建立“蓝黄红”三级约谈提醒制度,对市、县监管工作进行定期评价。规范监管约谈流程,对因监管责任不到位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实施提级督办、提级约谈。

  (二十七)严格落实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偿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及时依法淘汰退出不合格公证从业人员。

  (二十八)鼓励公证机构举办“公证开放日”等活动,公证管理部门、公证协会、公证机构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参与公共法律服务评价。

  四、优化素质作风,提升队伍形象

  (二十九)开展公证机构党组织建设回头看。要求建立党支部的公证机构100%落实“六有”(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标准。全面推行党员公证员挂牌上岗制度。

  (三十)积极组织我省公证从业人员参加公证行业党建示范培训,确保应训必训。

  (三十一)选取设区市、县级市和人口数量、经济规模较大县等公证机构作为党建工作示范点,培树我省公证行业党建标杆。

  (三十二)指导河北省公证协会做好公证员职前培训、涉外涉港澳台培训、新任职公证员跟班实训等工作,提升公证员业务能力和实战水平。

  (三十三)开展“县域公证往前赶、县级市走在前”活动,提出党建、办证数量、业务创新、公证队伍配备、绩效工资落实、业务用房等6个方面创建标准,推动县级市和人口数量、经济规模较大县等38家公证机构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三十四)改善优化队伍结构,鼓励各地高标准落实绩效工资激励机制,做好公证职称评定,适时组织公证业务研讨、培训和优秀公证师资选培,完善公证人才储备。

  (三十五)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窗口服务,加强反馈评价信息的收集和应用,约谈、督导投诉多、群众满意度测评差的机构,提升公证行业人民满意度。

  (三十六)实行公证机构“无假日”服务模式,提供电话咨询、延时服务、上门办证、网上办证、在线预约等方式,提高便民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三十七)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把党纪与职业纪律学习教育有机结合,作为各类培训学习的必修课,推动纪法行规入脑入心、见行见效。把纪法学习与重点领域典型案例紧密结合,将法治精神、公正廉洁、服务为民等公共法律服务文化嵌入行规行纪,筑牢公证从业人员职业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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