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维护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和秩序,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河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6年9月1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河北省司法厅网站(网址:https://sft.hebei.gov.cn/),点击首页上方“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bsftlfyc@163.com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311-66037600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河北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编:05008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省政府规章反馈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河北省司法厅
2026年8月11日
河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维护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和秩序,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体育赛事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其他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以及群众自发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简约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支持体育赛事活动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教育、财政、文化和旅游、外事、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网信、气象和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活动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内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和其他体育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自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惩戒规范,开展业务培训,组织、服务、引导、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第六条 支持举办各类群众基础良好、社会参与度高、具有民间特色的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京津两地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的协作交流,通过联合申办、共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等方式推进京津冀体育赛事活动协同发展,促进体育赛事活动人才、场地、资金、信息以及项目等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 举办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所在行政区域的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许可方式,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向相关行政区域的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条 举办全省性单项体育赛事活动,由赛事活动申办单位通过市单项协会或者市体育行政部门报送省单项体育协会或者省体育行政部门项目管理单位,并按照办赛指南、参赛指引以及场地器材标准、安全防范要求和赛场行为规范等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与举办地域相一致,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第十二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在线政务服务等平台公开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条件、规范要求和基本信息,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提供信息服务。
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赛事活动基本信息,加强业务协同,优化政务服务。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负责全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提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与承办方共同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事宜以及责任分工,组织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以及相关预案,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牵头主办单位负责统筹赛事活动组织运营、安全保障、风险防控、应急处置、赛风赛纪等事项,联合主办单位承担相应配合与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承办方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全面落实安全保障、风险防控、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
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第十五条 协办方应当对其向体育赛事活动提供的产品、服务、场地设施和设备等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体育赛事活动具体工作分工;
(二)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责任;
(三)体育赛事活动收益分配和风险分担;
(四)体育赛事活动转播权和标识、图片、视频等权益归属;
(五)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严格落实通信、医疗、卫生防疫、食品、交通、消防、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四)做好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
(五)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通过包括政府网站或主办方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赛事活动规程,公开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以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
第十九条 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票务管理,不得有捂票、参与炒作票价等行为。
鼓励主办方或者承办方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的实际情况向社会提供公益票。
第二十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者取消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因变更或者取消体育赛事活动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引导现场观众文明观赛,防止阻碍体育赛事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发生。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行为、终止赛事活动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青少年竞技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注册手续。
第二十三条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
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承担风险评估主体责任,应当在赛事活动举办前通过委托评估或自主评估的方式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程度,划分风险等级。赛事活动举办期间,主办方应当对风险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实时评估,及时调整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联合同级公安、交通运输、消防救援、卫生健康、通信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应急工作机制,加强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支持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十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与安全监管。
跨区域联合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属地管理,由赛事活动实际举办地的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赛风赛纪管理,加强对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查处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并按照规定向体育行政部门和相关体育协会报告,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协会应当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实施综合督导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和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进符合体育行业特征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本领域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体育经营主体、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欢迎您提出宝贵的意见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0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