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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日期: 2026-04-22 17:23:36 来源: 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2026-04-22 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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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进一步推动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省人民政府将《河北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列为2026年一类立法项目。我厅起草了《河北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6年5月2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河北省司法厅网站(htpps//sft.hebei.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hbsfxb@163.com

  3.传真:0311-886075824.通信地址:河北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邮编:05008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反馈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河北省司法厅

  2026年4月22日

河北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推进法治河北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守正创新,坚持与依法治理、法治实践相融合,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终身法治教育】  本省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落实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的法律规定,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第五条【主要任务】  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普及宪法、法治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法规、规章基本常识;

  (三)宣传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和成就,以及本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法治实践;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五)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相融合,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六条【普法规划】  本省依据全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法治宣传教育规划。

  各设区市应当依据全省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相关规划。

  第七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八条【主管部门及职责】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制定年度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考核评估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京津冀协同发展】  本省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地区的法治宣传教育合作,协同开展专项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促进京津冀区域普法效能和社会治理水平提升。

  第二章 法治宣传教育责任

  第十条【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  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精神,实行普法责任制。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的普法责任清单和年度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并加强部署、督促和检查。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立法机关普法职责】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修改过程中,制定机关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扩大社会参与。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公布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采取新闻发布、立法解读、内容宣讲等形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普法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日常管理、服务、执法和争议解决过程。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执法过程,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阶段和环节,向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等。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普法责任】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案件办理过程,结合各自的职责,运用旁听庭审、以案说法、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民族和宗教部门普法责任】  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经济管理部门普法责任】  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针对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类型和特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强合规建设、防范法律风险,引导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规范管理、诚实守信。

  每年9月为全省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月,本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特殊人群普法】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针对流动人口、务工人员、失业人员、老年人、特殊困难人员等的需求和特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十七条【群团组织的普法责任】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法学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民营企业家、法学法律工作者、残疾人等群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社会组织的普法责任】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并引导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第三章  法治宣传教育对象

  第十九条【重点对象】  我省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和农民。

  第二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学法义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树立依法履职的法治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本省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法制度,健全日常学法、领导干部集体学法、重大决策前学法等制度,通过法治培训、年度考法、年度述法等方式,推动提升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

  本省落实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省统一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共性清单,各单位、各系统制定个性清单,并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干部任职前考法制度】  具有人事任免权的国家机关对拟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

  录用公务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之一。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第二十三条【青少年法治教育1】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加强对学校各类法治教育教学活动的协调指导,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加强法治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青少年法治教育2】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落实法治宣传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考核、法治副校长等制度,依法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利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场所开展法治实践教育,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学校教育与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青少年法治教育3】  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律师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对接,在法治副校长配备、法治实践教育资源、法治教育课程开发等方面予以支持。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加强少年法庭建设,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审理案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在家庭教育中引导未成年人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规范自身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农民普法的主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基层治理,引导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守法、依法维权。

  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作用,将法治宣传教育与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相结合,推动农村移风易俗,促进乡村依法治理。

  第四章  法治宣传教育的方式与载体

  第二十八条【宪法以及重要节点普法宣传】  本省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并结合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活动开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

  在重大节日、纪念日等,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公布施行,集中组织开展相应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本省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动法治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燕赵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建好用好各种法治文化阵地,扩大覆盖面,提高利用率和群众参与度。

  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法治文艺创作,培育具有河北特色的法治文化精品,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第三十条【媒体公益普法制度】  本省落实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媒体公益普法责任,通过开设法治专栏专题、刊播法治公益广告和法治新闻节目等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等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条件,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

  第三十一条【创新普法方式】  各地各部门应当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创新形式和方法,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智慧普法、精准普法新模式。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考核和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法治建设、平安建设、文明创建等考核评价内容。

  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履职评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联席会议制度和普法责任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制度,加强普法责任制落实的沟通和协调,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普法责任制情况进行社会评议。

  第三十五条【人大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1】  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2】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普法责任制的,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发出普法提示,有关部门、单位收到普法提示后,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反馈相关情况。逾期未整改的,由有权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3】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2027年  月   日起施行。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欢迎您提出宝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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