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河北省司法厅网 >> 法治工作 >> 复议与应诉
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日期: 2026-04-14 08:50:00 来源: 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
2026-04-14 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
【字号: 打印本页

  河北省司法厅作为河北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河北省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时,河北省司法厅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对下一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行政复议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管辖范围

  (一)对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全省辖区内各设区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河北省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设区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社会工作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河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

  四、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五、需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推选证明材料。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证明。

  (三)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被委托人是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被委托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还需提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件复印件和法律服务所开具的函。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提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文书等证据材料;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行政机关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五)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行政复议法定条件以及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其他证据材料。

  六、申请方式

  (一)邮寄申请

  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河北省司法厅(请通过EMS、挂号信或平邮的方式邮寄,并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

  邮政编码:050081

  (二)互联网申请

  可以选择下面任何一种方式提交申请:

  1.登陆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址https://xzfy.moj.gov.cn/)

  2.登陆“冀时复议”微信小程序

  3.通过电子邮箱申请(邮箱地址:hbxzfysq@163.com)

  (三)当面申请

  接待地址:河北省行政复议服务中心(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

  接待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

  工作日下午1:30—5:30(9月至次年5月),2:30—5:30(6月至8月)

  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通过电话联系预约或咨询,联系电话:0311-66037623。

  附件:行政复议文书示范文本(点击下载)

主办单位:河北省司法厅
网站标识码:1300000002    备案序号:冀ICP备16021638号-6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00号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