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现就《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5年10月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河北省司法厅网站(网址:https://sft.hebei.gov.cn/),点击首页上方“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bsftlfyc@163.com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311-66037628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河北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编:05008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省政府规章反馈意见”字样。
河北省司法厅
2025年9月17日
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成果。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或者隶属本省管理的各级各类学校(含校区)、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省教学成果奖。国家部、委所属学校及其个人申请省教学成果奖,应当事先经其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条 省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先进性、实践性和创新性的导向;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鼓励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引导优秀人才竞相从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审结果科学、客观。
第五条 省教学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确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承办,负责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教学成果奖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本科)、高等教育(研究生)四类。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每4年评审一次,分别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省教学成果奖:
(一)属省内首创,在省内外处于领先水平;
(二)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价值。其中,二等奖应当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特等奖和一等奖应当经过4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第八条 省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第九条 省教学成果奖的申请和推荐程序:
(一)申请教学成果奖的,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二)不属于同一设区的市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三)省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学校和驻本省的国家部、委所属学校及其个人完成的教学成果,由学校直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组建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和推荐的教学成果进行评审。
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提出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建议,讨论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省内外享有一定声誉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一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出的省教学成果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省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落实,统筹省级教育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 省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五条 获得的省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在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8年3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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