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补京津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河北地区)专家名单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司法厅现面向社会公开增补京津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支持河北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且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技术人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均可报名。此前已纳入京津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原则上继续保留在库,不再另行报名。确因工作及个人等原因无法履行工作职责的专家可提出调整出库申请。
二、专家库专业领域
专家库设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环境大气)、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重点增加生态破坏行为致植物、动物、森林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矿产资源开采行为致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损毁及生态功能损害鉴定方面的专家)、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经济、其他类(主要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环境法等)8个领域专业。
三、专家条件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公安等工作并熟悉相关鉴定评估业务;
(三)从事或参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专业奖励者优先;
(四)熟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国家和地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六)健康状况良好,所在单位、机构积极支持,本人时间及精力可以参加有关评审、评估和培训等活动。
四、专家职责
(一)对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法规、标准制定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为河北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评审、鉴定人能力考核、能力评估提供咨询和专家意见;
(三)为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环境资源审判案件提供咨询和专家意见;
(四)结合实际情况,为北京、天津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咨询和专家意见;
(五)承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
1.个人自愿申报,并由单位同意推荐;
2.每名专家限1-2个鉴定评估领域。
(二)提交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三)报送时间
请于2025年8月31日前将纸质盖章版(一式二份)邮寄至河北省司法厅;电子版一并发送至邮箱hbsfjd@163.com。京津冀三地收到的申请材料将实现共享,向河北省司法厅递交申请材料的,无需重复向北京市、天津市相关部门递交。
(四)专家入库筛选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司法厅配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司法局牵头开展专家入库筛选工作。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张晋宁,联系电话:0311-87908915,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河北省司法厅 张才智,联系电话:0311-88607567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邮编:050081。
附件:申请表(点击下载)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司法厅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