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雄安新区社会工作部: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办公厅《公共法律服务规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的监督管理,全面构建组织领导、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质量管控、程序管理、风险防范等标准体系,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建设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构建组织领导标准体系
(一)压实行业党建工作责任。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紧密结合业务工作,抓好司法鉴定行业党的建设,把党的领导贯穿司法鉴定改革发展和队伍建设的各方面全过程。司法鉴定协会要落实具体责任,始终把加强行业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强化对行业党建工作的调研分析和督促指导,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报告行业党建情况。鉴定机构党组织要切实履行直接责任,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引领正确发展方向,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以高质量党建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以支部建在机构为原则,在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鉴定机构,以独立成立、联合成立、依托设立主体成立等形式,实现党的组织有形覆盖。因条件暂不具备尚未建立党组织的,以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设立党建工作联络员等形式,实现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巩固拓展“两个覆盖”成果,在不改变党组织隶属关系情况下,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对新建立党组织进行跟踪指导。
(三)贯彻党建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司法鉴定行业党建“三进四同步”工作要求,围绕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党建制度、党建阵地、党建活动、党风党纪等6方面内容,明确党建工作具体标准,不断强化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党建工作标准作为行业管理的首要内容,纳入诚信等级评估范围,确保2025年底前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实现有组织、有队伍、有制度、有阵地、有活动、无违纪的党建目标。
二、加强鉴定机构建设,构建机构管理标准体系
(四)强化准入退出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和准入评审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要求,将鉴定机构资质条件作为基本准入门槛,分级设定功能划分、场所设施、仪器配备、实验室资质等方面标准,实行年度评审,促进良性发展。认真落实退出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对存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经评审不合格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规范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压实鉴定机构管理责任,厘清鉴定机构、机构负责人、鉴定人的权责关系,确保内部管理责任落地落实。建立健全业务管理、风险管控、监督管理、重大事项报告等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鉴定机构对人员、质量、财务、档案、资产等方面的全方位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鉴定机构规范运行。落实台账管理制度,统一登记案件受理,建立撤销鉴定意见、终止鉴定、不予受理的案件档案,注明原因。
(六)优化鉴定机构服务标准。以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为导向,指导鉴定机构设置功能完备的鉴定区域,使用规范统一的服务标识,公示鉴定人、鉴定事项、鉴定流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服务指南,提供完善便民的服务设施。指导鉴定机构开辟“绿色通道”,丰富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方式,推动鉴定机构公益服务和鉴定人挂牌服务工作。
(七)加强高水平鉴定机构建设。科学制定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构建以公立大型机构为龙头、综合性和“专精特新”机构为中坚、中小型机构为补充的行业结构布局。分级分类制定综合性机构、“专精特新”机构、中小型机构评定标准,引领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将鉴定领域覆盖数量,作为鉴定机构增类准入评审条件,以试点形式推动综合性鉴定机构建设。
三、强化专业队伍建设,构建人员管理标准体系
(八)严格鉴定人登记准入制度。印发《司法鉴定执业资格评审办法》,规范执业登记的专家评审程序,细化量化专家评审中的培训考试、能力验证等内容、标准和形式。将鉴定人执业登记的基本条件,作为取得鉴定人资格的最低标准,持续推进京津冀鉴定人准入联考,定期组织能力验证,规范岗前培训工作。
(九)完善鉴定人岗位培训制度。由省司法厅搭建司法鉴定行业网络培训平台,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50学时的全员轮训,其中,公需科目不得少于20学时,专业科目不得少于30学时。各鉴定机构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广泛开展日常教育培训,每年专业教育、执业培训和实操模拟等合计不少于30学时。鉴定人参加脱产培训、研讨交流、对口教育等活动的,可以计入培训学时。
(十)健全鉴定人考试考核制度。加强对鉴定人的日常考核,凡达到年度岗位培训标准的,参加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年度考试,培训考试结果作为鉴定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记入鉴定人诚信档案,并与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挂钩。对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规定年度岗位培训学时要求的、不参加岗位培训的鉴定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公开通报,并记入执业档案、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等。
(十一)深化鉴定人队伍培育机制。合理优化鉴定人年龄、学历、专业等结构,持续开展鉴定人职称评定工作,不断提高专职鉴定人比例,支持引进高层次、复合型、专家型司法鉴定人才,培树司法鉴定行业领军(首席)专家和团队。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人才教育基地,加强后备人才与涉外人才培养,鼓励鉴定人参加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完善鉴定人助理制度,出台《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规定》。
四、夯实执业能力建设,构建质量管控标准体系
(十二)推进认证认可工作。加快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工作,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参与国际认可。加强对认证认可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认证认可的质量和效果。对到期未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鉴定机构,依法进行规范清理。
(十三)深化能力验证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能力水平进行检验和评估。强化能力验证结果的运用,加强对能力验证结果的分析和运用,对能力验证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四)健全质量管控机制。制定完善质量控制标准,规范鉴定流程和操作规范,统筹内部质量审核、能力验证、管理评审,开展质量评查等活动,加强对司法鉴定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常态化推动质量提升。
五、严格鉴定程序规范,构建程序管理标准体系
(十五)分类细化鉴定程序。严格落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定《河北省司法鉴定程序指引》,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回避、鉴定实施、出具意见、立卷归档等环节,立足“四大类”通用的一般程序,分类细化“四大类”特殊程序。建立审核、审批、告知等程序制度,明确补充鉴定受理、回避等环节的具体要求,源头规避程序风险。
(十六)探索推行司法鉴定“三项制度”。严格司法鉴定检材管理制度,规范鉴定材料的提取、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等环节,确保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建立司法鉴定全过程记录制度,以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统一鉴定文书,严格记录归档,实现鉴定活动全留痕、可追溯管理。完善司法鉴定意见复核制度,探索“鉴核分离”模式,明确复核人员、内容、程序及结果运用,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十七)规范司法鉴定外部衔接机制。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纪委监委的沟通协作,不断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与司法活动和监察办案的衔接,建立部门衔接协作机制,对鉴定委托、受理、出庭作证、异地鉴定、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解决鉴定委托与受理不规范问题,畅通受理纪检监察机关委托鉴定渠道,保障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构建风险防范标准体系
(十八)建立“府院联调”机制。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深化“鉴定+调解”工作模式,优化“鉴调一体”机制和资源,加强审理程序中的委托调解、诉中鉴定与司法鉴定事前、事中、事后调解的衔接,探索统筹规范鉴定人出庭、引入专家论证、鉴定机构参与调解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解决鉴定争议、化解社会矛盾。
(十九)推动“鉴保联调”机制。推动司法鉴定协会与保险行业协会长效合作,建立两家行业组织纠纷调解机制,定期交换保险机构、鉴定机构、鉴定人及专门联络员信息。开展“鉴保联调”试点工作,依托省“鉴保联调”服务中心,规范多元化解涉保理赔纠纷工作,将涉保鉴定调解作为必要程序,固化“鉴后调+保前调”工作流程,最大限度降低涉保鉴定投诉数量。
(二十)完善投诉处理制度机制。认真执行《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制定《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指引》,针对程序违规、结果争议、收费问题等投诉类型,细化投诉处理具体方式,对重复投诉、群体性投诉启动专项调查,上下联动化解存量纠纷。引导当事人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对依法办结的信访事项导入信访终结程序。
(二十一)建立健全惩护并重机制。坚持惩处与保护并重,引导鉴定机构把主要精力放在合规提质上,源头解决司法鉴定投诉信访问题。推行鉴定机构合规指导服务,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建设标准,对鉴定机构进行全方位合规体检,并指导规范化建设,不得对未予合规指导服务的新设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对超范围执业、严重不负责、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施行“一案双查”,充分运用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等手段加大惩处力度。
河北省司法厅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