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
按照《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司法厅对2024年5月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经清理,废止文件43件,宣布失效文件21件,修改文件3件。
附件:1.河北省司法厅废止文件目录(43件)
2.河北省司法厅宣布失效文件目录(21件)
3.河北省司法厅修改文件目录(3件)
河北省司法厅
2024年8月12日
附件1
河北省司法厅废止文件目录(43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备注 |
1 |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司法所严格依法办事的规定 |
〔1999〕121号 |
其他文件 |
2 |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
〔2003〕168号 |
其他文件 |
3 |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冀法﹝2012﹞20号 |
其他文件 |
4 |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 |
冀法〔2012〕25号 |
其他文件 |
5 |
河北省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冀社矫办〔2005〕1号 |
其他文件 |
6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司法厅《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
冀司〔2005〕250号 |
其他文件 |
7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 |
冀司〔2005〕251号 |
其他文件 |
8 |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积极参与“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
冀司〔2006〕77号 |
其他文件 |
9 |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 |
冀法﹝2008﹞20号 |
其他文件 |
10 |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
冀司〔2008〕30号 |
其他文件 |
11 |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积极服务信访工作的意见 |
冀司〔2009〕66号 |
其他文件 |
12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 |
冀司〔2009〕156号 |
其他文件 |
13 |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 |
冀法﹝2010﹞10号 |
其他文件 |
14 |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社区矫正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 |
冀司通〔2010〕83号 |
其他文件 |
15 |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
冀法﹝2012﹞24号 |
其他文件 |
16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冀司通〔2012〕34号 |
其他文件 |
17 |
河北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冀司通〔2012〕39号 |
其他文件 |
18 |
河北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印发和适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的通知 |
冀司通〔2012〕63号 |
其他文件 |
19 |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冀司通〔2012〕96号 |
其他文件 |
20 |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冀法﹝2014﹞6号 |
规范性文件 |
21 |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
冀司通〔2014〕30号 |
其他文件 |
22 |
关于印发《河北省社区矫正执法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
冀司通〔2015〕19号 |
其他文件 |
23 |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冀司通〔2016〕51号 |
其他文件 |
24 |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安全管控工作的意见》 |
冀司〔2016〕63号 |
其他文件 |
25 |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冀司〔2016〕109号 |
其他文件 |
26 |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
冀司〔2016〕147号 |
其他文件 |
27 |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的通知 |
冀法﹝2017﹞12号 |
规范性文件 |
28 |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记录仪或手持执法终端配备标准类型》的通知 |
冀法﹝2017﹞13号 |
规范性文件 |
29 |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冀法﹝2017﹞20号 |
其他文件 |
30 |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冀法﹝2017﹞23号 |
其他文件 |
31 |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调解指导意见》的通知 |
冀法〔2018〕4号 |
其他文件 |
32 |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考核方案》的通知 |
冀法﹝2018﹞16号 |
规范性文件 |
33 |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做好司法所建设工作的通知 |
冀司通〔2018〕31号 |
其他文件 |
34 |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司法所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司法所工作的通知 |
冀司通〔2018〕96号 |
其他文件 |
35 |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工作的通知 |
冀司通〔2018〕102号 |
其他文件 |
36 |
河北省司法厅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工作的意见 |
冀司〔2018〕109号 |
其他文件 |
37 |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
冀司通〔2019〕12号 |
其他文件 |
38 |
河北省司法厅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冀司通〔2019〕34号 |
其他文件 |
39 |
河北省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通知 |
冀三项制度办﹝2020﹞5号 |
规范性文件 |
40 |
河北省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和街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指引》的通知 |
冀三项制度办〔2021〕2号 |
其他文件 |
41 |
河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冀依法行政办〔2021〕5号 |
规范性文件 |
42 |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办理“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清单》的通知 |
冀司字〔2021〕36号 |
其他文件 |
43 |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 |
冀司字〔2021〕71号 |
其他文件 |
附件2
河北省司法厅宣布失效文件目录(21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备注 |
1 |
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 |
冀法﹝2016﹞19号 |
其他文件 |
2 |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冀法﹝2016﹞20号 |
规范性文件 |
3 |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证件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冀法﹝2017﹞4号 |
规范性文件 |
4 |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的通知 |
冀法﹝2017﹞9号 |
规范性文件 |
5 |
关于成立“七五”普法讲师团的通知 |
冀司通〔2017〕45号 |
其他文件 |
6 |
转发《中宣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关于加强民法总则学习宣传的通知》的通知 |
冀司通〔2017〕48号 |
其他文件 |
7 |
关于印发《河北省司法行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冀司通〔2017〕94号 |
其他文件 |
8 |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网站数据录入规范》的通知 |
冀法〔2018〕11号 |
规范性文件 |
9 |
关于举行全省干部宪法法律知识考试的通知 |
冀司通〔2018〕121号 |
其他文件 |
10 |
关于开展2019年“12?4”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 |
冀司发〔2019〕10号 |
其他文件 |
11 |
转发《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2019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
冀司通〔2019〕32号 |
其他文件 |
12 |
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宪法宣传周”工作方案》的通知 |
冀司发〔2020〕41号 |
其他文件 |
13 |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工作的通知 |
冀司发〔2021〕1号 |
其他文件 |
14 |
转发《关于开展2021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
冀司发〔2021〕13号 |
其他文件 |
15 |
关于推荐申报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
冀司发〔2021〕29号 |
其他文件 |
16 |
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宪法宣传周”工作方案》的通知 |
冀司发〔2021〕37号 |
其他文件 |
17 |
河北省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六部门关于评选表彰2016-2020年全省普法依法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
冀司发〔2021〕43号 |
其他文件 |
18 |
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宪法宣传周”工作方案》的通知 |
冀司发〔2022〕53号 |
其他文件 |
19 |
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暨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 |
冀司字〔2023〕11号 |
其他文件 |
20 |
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宪法宣传周”工作方案》的通知 |
冀司发〔2023〕25号 |
其他文件 |
21 |
关于做好全国、全省“八五”普法中期通报表扬单位和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
冀司字〔2024〕6号 |
其他文件 |
附件3
河北省司法厅打包修改文件目录(3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备注 |
1 |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河北省公证复查处理办法》《河北省公证执业档案管理办法》《河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河北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涉台公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冀司〔2014〕138号 |
规范性文件 |
2 |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督考工作规则的通知 |
冀司字﹝2021﹞63号 |
其他文件 |
3 |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司法厅业务专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冀司发〔2023〕14号 |
规范性文件 |
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证复查处理办法》《河北省公证执业档案管理办法》《河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河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河北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涉台公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司〔2014〕138号)
(一)《河北省公证复查处理办法》
1.将第六条中的“撤销或者变更公证书”修改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
2.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原承办公证员和辅助人员”修改为“原承办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
3.将第十八条中的“做撤销或者更正、补正处理的”修改为“作撤销或者更正、补正处理的”,并将第十九条第一款变更为第十八条第二款。
4.将第十九条中“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的,应当将撤销公证的复查处理决定书分别报设区市公证协会和省公证协会备案”修改为“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或出具补正公证书的,应当于撤销决定作出或补正公证书出具当日分别报设区市公证协会和省公证协会备案,并录入全国公证管理系统”。
5.将第二十条中的“谈话笔录”修改为“询问笔录”。
(二)《河北省公证执业档案管理办法》
1.将第五条(一)中的“公证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修改为“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删去第十四条。
(三)《河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
1.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并将考核结果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修改为“将考核结果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并录入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备案”。
2.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并将考核结果于3月底前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修改为“将考核结果于3月底前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录入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备案”。
(四)《河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将第十条中的“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修改为“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录入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备案”。
(五)《河北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
1.将第五条中的“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修改为“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将第七条中的“其工作证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监制,由所在公证机构发放”修改为“其工作证由省司法厅统一监制,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发放”。
(六)《河北省涉台公证工作管理办法》修改部分
将第二条中的“公证文书”修改为“公证书”。
二、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督考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冀司字﹝2021﹞63号)
(一)删除标题中的“(试行)”。
(二)第九条中的“司法部‘十个百分之百’落实情况”修改为“司法部考试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将“疫情防控‘五有’要求落实情况”修改为“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
三、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司法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司发〔2023〕14号)
(一)删除标题中的“(试行)”。
(二)将第四条中的“负责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的初审”修改为“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删除第五条中的“省国家司法考试学会”及“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有关表述。
(四)将第五条中的“仲裁工作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修改为“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负责指导监督省仲裁协会和省司法鉴定协会)”。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社会组织须按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时间节点将年度检查审核材料报请省司法厅审核把关,由业务主管部门(处室)会同组织培训与警务督察处依据《河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冀民规〔2024〕1号)第十条执行,出具初审意见,按程序审批后报省级登记管理机关。”
(六)将第十一条中相关表述修改为“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七)将第十三条中的“落实两新组织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措施”修改为“落实社会组织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措施”。
(八)第十四条中增加“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相关表述。
(九)第十七条中增加“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相关表述。
(十)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应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要求执行”修改为“应严格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要求执行”。
(十一)第三十二条根据正式办法出台时间确定施行日期,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