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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和监督纠错典型案例
日期: 2024-12-09 15:15:01 来源: 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
2024-12-09 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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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某公司不服某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2.某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3.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某行政审批局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

  案例一:某公司不服某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 过罚相当 撤销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7日,被申请人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申请人某公司的工厂内存在61个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的废油桶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的违法事实。2022年3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10万元整。申请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认为其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应当免予处罚情形,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经审理查明:1.申请人不规范贮存的61个油桶的总重量不足0.1吨,已进行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环境破坏。2.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调查,至2022年3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已超过9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七)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 0.1 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规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的行为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构成要件,应不予处罚,被申请人在没有查清贮存危险废物重量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且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既要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也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决定既要事实清楚也要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不仅要求违法事实清楚,也要求违法情节清楚,因为违法情节决定行政处罚的幅度,如此才能做到过罚相当。程序合法,要求行政机关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如此才能及时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以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决定予以撤销,通过行政复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同时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以法治力量为企业保驾护航。

  案例二:某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工伤认定 公司制度  调解和解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侯某某,于2022年3月20日20时34分左右,在骑轻便摩托车去单位上夜班途中,与苗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送某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右锁骨骨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某负同等责任。2022年5月20日,侯某某向被申请人某人社局提出其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5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3年7月5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因申请人职工侯某某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经审理发现,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限制或者否定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认定。申请人认为,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职工原则上不得跑家,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跑家。第三人2022年3月20日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单位,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现有证据能够有效证实第三人事故发生当日的上班时间为22时,2022年3月20日20时34分左右,其在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合理时间的上下班途中,且其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并非主要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且该情形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明确不予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理清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行政复议机构组织申请人、第三人进行调解。通过“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与申请人、第三人单独沟通,分析案件事实,进行释法明理。最终,申请人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终止行政复议。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以打造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为目标,并规定了相关制度来保障目标的实现,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就是其中之一。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按照“应调尽调”的办案原则,在厘清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当事人就案涉争议磋商协调、释法明理,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案例三: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某行政审批局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审批 法定代表人变更 公司章程 撤销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某行政审批局就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作出的不予登记通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查,申请人设立登记时任某持股55%、伍某持股45%,伍某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公司《章程》记载了伍某任法定代表人。2022年1月,伍某被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2年2月,申请人由时任股东、监事任某(实际持股15%)召集股东董某(实际持股40%)、股东伍某(实际持股45%,本人未参会、委托代理人到会)召开了股东会。股东会决议:1.解除伍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职务;2.选举周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3.授权任某全权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事宜。上述三项议案表决结果均为代表的股权及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权的55%(贰票)同意、45%(壹票)反对。2022年5月,申请人就以上事宜向被申请人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认为,该公司《章程》载明了其法定代表人系伍某,变更法定代表人须修改公司章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公司《章程》,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申请人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仅过半数,对此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人认为其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应当予以变更登记,且不予变更法定代表人,会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因此,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期间,为了保护申请人时任法定代表人伍某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经审理发现,本案争议焦点为:当公司法定代表人记载于公司《章程》时,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是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方可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研究认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于描述性事项记载,未涉及对公司《章程》的效力性事项进行修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形。申请人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对公司《章程》中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记载应当基于股东会有效决议而变更,其股东会决议经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符合法律规定。此外,申请人公司的股东登记只有两位,即任某持股55%、伍某持股45%,如果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只要伍某不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那公司将永远无法予以变更,公司的经营将永远处于不确定状态,公司的正常业务将无法开展,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及公司设立的初衷相悖,也必将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变更法定代表人须修改公示《章程》亦即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为由,对申请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不予登记,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机械理解。据此,行政复议机构认定被申请人适用依据错误,依法撤销了其作出的《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23年9月,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业务。

  【典型意义】

  实践中,部分公司对于公司《章程》约定过细,如只是机械性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的“修改公司章程”,则只要涉及公司《章程》任何内容的修改都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会变相提高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的要求和难度。本案作为办理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类行政案件的典型案例,对于合理区分公司《章程》中的描述性记载事项和效力性记载事项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有利于行政机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立法本意出发,准确认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法律内涵,为依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类案件,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思路。同时,行政复议机构通过纠正被申请人的不予登记行为,破解了公司运营僵局,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充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助力营造公平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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