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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解读
日期: 2023-10-13 09:53:00 来源: 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
2023-10-13 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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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据《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我厅组织起草了《河北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背景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要求,要健全行政裁量基准。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健全和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作出具体、统一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6月19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我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承担着司法行政系统律师管理、公证管理、司法鉴定管理、仲裁管理等行政执法职能。近年来,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制定了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但对标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和我省《办法》相关规定,在制定形式、具体内容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为进一步健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迫切需要制定出台我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二、主要内容

  《基准》由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四部分组成,将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3个执法种类51个执法事项(主项),细化量化为196个行政裁量权基准(子项)。

  (一)“适用规则”部分。主要是对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实施《基准》的抽象指导,侧重于裁量权基准在执法实践中的通用性、普遍性问题,明确了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原则,强调了具体适用中常见多发的从轻、减轻等法定情形,规定了裁量权基准特殊情况的处理准则。

  (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包括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5个主项136个子项。其中,公证管理类2个主项11个子项,司法鉴定管理类4个主项17个子项,律师管理类29个主项108个子项。

  (三)“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部分。包括行政许可13个主项57个子项。其中,公证管理类1个主项4个子项,司法鉴定管理类2个主项10个子项,律师管理类9个主项41个子项,仲裁管理类1个主项2个子项。

  (四)“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部分。包括行政确认3个主项3个子项,均为律师管理类。

  此外,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检查事项全部适用于“双随机、一公开”,无裁量空间,不再制定裁量权基准;行政给付事项(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因内容涉密且标准明确,不再制定并公开裁量权基准。

  三、基本特点

  一是突出体例的一致性。在制定《基准》中,坚持同种或者类似行政行为之间裁量幅度大体一致,将律师、公证、仲裁、鉴定管理中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3种执法行为,以统一的表格形式细化裁量权基准,确保司法行政领域内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二是突出内容的精细化。行政处罚重点关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形,最大程度细化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裁量阶次,根据社会危害性将处罚金额由低到高,量化并对应为不同情节,尽量压缩裁量空间,避免畸轻畸重。

  三是突出程序的合理化。行政许可、行政确认重点聚焦办理的条件、程序、时限三个方面,细化标准、明确流程,在法定条件之外不增加条件、不外设环节,不延长时限,确保优化服务,高效便民。

  链接: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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