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河北省人民政府将《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列为2023年一类立法项目。我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了《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3年7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河北省司法厅网站(//sft.hebei.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bsftlfyc511@163.com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311-66037628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河北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编:05008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规章反馈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河北省司法厅
2023年6月30日
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审认定
第三章 保护传承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的评审认定、保护传承、发展促进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概念】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以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流程创作生产,主要采用天然或者传统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四条【立法原则】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应当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工匠精神,提高社会公众文化素养,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是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科技、文化和旅游、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有关工作。
第七条【社会组织职责】 鼓励工艺美术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发挥专业优势,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有关工作,促进传统工艺美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评审认定
第八条【认定制度】 本省对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省工艺美术珍品、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评审认定制度。
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省工艺美术珍品和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认定,应当制定具体评审认定办法,明确评审认定的届次、种类、条件、数量以及认定程序等内容,确保评审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品种和技艺】 传统工艺美术中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主要以传统工艺流程创作生产的品种和技艺,可以申请认定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申请认定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应当向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提交品种和技艺的形成历史、艺术风格、技术特点等材料。对认定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名录、颁发证书。
第十条【珍品】 传统工艺美术中技艺创新、工艺精湛、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稀有作品,可以申请认定为省工艺美术珍品。
申请认定省工艺美术珍品,应当向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提交作品实物影像、材质说明、创作构思和艺术价值说明等材料。对认定为省工艺美术珍品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公布名录、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大师】 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精湛、成就卓越,在行业内享有盛誉的个人,可以申请认定为省工艺美术大师。
省工艺美术大师由相关行业协会负责组织评审,申请认定应当提交从业经历、代表作品、技艺特点说明等材料。对认定为省工艺美术大师的,可以授予河北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并颁发证书。
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评审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公示】 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十三条【评审监督】 发现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应当移出名录,收回证书。
发现省工艺美术大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
(一)以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称号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严重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严重丧失职业道德的。
对被移出名录、收回证书或者撤销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保护传承
第十四条【平台管理】 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本省传统工艺美术传承保护平台建设,逐步将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档案、传统工艺美术珍品展示以及工艺美术大师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等纳入平台管理,促进本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传承。
第十五条【原材料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宝石、玉石等珍稀矿种的保护,统筹规划,严禁乱采滥挖。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合理利用天然材料,禁止滥用不可再生的天然原材料资源,禁止使用非法获取的珍稀动植物资源。
第十六条【品种技艺保护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其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采取保密措施;
(四)培养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专业人才;
(五)根据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自身特性所需的其他必要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品种技艺保护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制作经济效益不高、艺术价值很高并且面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采用影像制作、模拟绘图、文字记录等方式给予保护、扶持和帮助。
第十八条【珍品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设立传统工艺美术珍品馆或者陈列馆(室)等专业场馆,用于征集、收购、收藏、展示传统工艺美术珍品和其他优秀作品。
鼓励捐赠传统工艺美术珍品和其他优秀作品。
第十九条【大师工作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工作:
(一)设立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
(二)优先支持安排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项目;
(三)为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大师带动】 鼓励支持工艺美术大师通过下列方式发挥示范作用:
(一)传授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培养传承人才,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与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参加工艺美术有关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工艺保护】 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和保密制度,依法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保护】 工艺美术大师可以在其作品上签署自己姓名、使用个人标识或者工艺美术大师称号,不得在没有参加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使用个人标识或者称号。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冒用工艺美术大师的署名、个人标识或者称号。
第二十三条【人才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传统工艺美术实践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企业联合建立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鼓励中小学校开展传统工艺美术进校园、普及工艺美术知识等专题活动,提升中小学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素养。
第二十四条【技能提升】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完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制度,健全工艺美术人才职称评定和技能人才评价方式。
传统工艺美术相关单位应当为其工作人员申请工艺美术职称评定和技能人才评价等给予支持。
鼓励传统工艺美术从业人员通过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培训等方式,提升专业水平。
第二十五条【人才引进】 鼓励引进传统工艺美术高层次人才,并在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照顾。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二十六条【推介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开展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知名品牌、特色品牌等宣传和推介。
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为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宣传和推介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振兴目录】 本省建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目录为基础的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将具备一定传统基础和生产规模、有发展前景、有助于促进就业的传统工艺美术项目列入目录,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八条【产业聚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加强传统工艺美术产业集群、产业园区、特色小镇、工艺美术品集聚地等传统工艺美术特色区域建设,并在规划、立项、资金、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以城镇、村庄、厂房等为载体,打造传统工艺美术特色区域。
第二十九条【产业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纳入文化和旅游、乡村振兴、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与文化、旅游、乡村振兴、体育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条【创新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创新,支持引导传统工艺美术企业、传统工艺美术从业人员利用科技新成果开展材料创新和工艺创新,研发品类多样、品质卓越、适应现代生活的工艺美术新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发掘、研究和开发工作。
第三十一条【品牌培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发展需要,指导和支持工艺美术相关社会组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培育和打造传统工艺美术知名品牌、特色品牌。
第三十二条【市场开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培育工艺美术产品以及原材料交易市场。
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搭建工艺美术交流、交易平台,支持相关工艺美术社会组织、企业、工艺美术大师举办或者参加国内外交流、展销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标准制定】 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相关社会组织、企业参与制定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标准、将自主创新技术纳入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
推动传统工艺美术相关社会组织、企业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主动发布、履行综合信用承诺或者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奖励激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设计、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品被评为工艺美术珍品,以及在国内外重大评比活动中获奖的;
(二)获得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
(三)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成绩显著的;
(四)保护、发掘和研究传统工艺美术成绩显著的;
(五)其他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繁荣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1】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2】 侵犯传统工艺美术著作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3】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不可再生的天然原材料资源或者使用非法获取的珍稀动植物资源的;
(二)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传统工艺美术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
(三)影响认定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的。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4】 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5】 工艺美术相关行业协会在组织评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民政部门撤销登记。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参照执行】 设区的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市工艺美术珍品、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
第四十一条【非遗适用】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工艺美术相关保护工作,同时执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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