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红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律师行业恶性低价竞争的规制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9年5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明确律师服务收费不再纳入政府定价范围。2021年12月,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并要求“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属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2021年2月,省司法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贯彻落实意见,明确要求各律师事务所按《意见》要求修改本所服务收费标准,并在30日内向所属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指导省律师协会成立了律师服务收费争议
解决专门委员会,对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进行调解解决。
对于您提出的规制律师行业“恶性低价竞争”的建议,我们认为切合律师工作实际,很有必要,也具有较强的工作指导意义。下一步,我们将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积极推动规范律师服务收费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律师收费的规章制度,明确收费规定和政策界限,便于群众了解掌握律师收费的标准、程序等。
二是加大对律师事务所监管力度。将服务收费情况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内容,对未按要求公开收费标准、内容以及未按规定收费的,依法依规给予惩处。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是指导省律师协会制定律师事务所服务费制定指引、示范文本等相关工作,制定规制行业恶性低价竞争有关制度,建立常态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管机制。
专此答复,感谢您对河北省司法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河北省司法厅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