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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主体清单》的通知
(冀司字〔2022〕51号)
日期: 2022-08-12 15:21:00 来源: 厅法治督察与合法性审查处
2022-08-12 厅法治督察与合法性审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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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列入清单的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要明确起草机构、公文办理机构和合法性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等工作程序,进一步编制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法律法规依据、授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称、公文种类等详细清单。

  二、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严格按照制定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按照有效期制度进行明确标注;按照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要求抓好落地落实;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进行及时备案、主动接受审查;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时,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减少文件数量,压减文件内容,便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办事。属于部分修改的,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标题要进行规范题注(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及历次修改的机关、修改日期);属于重新制定的,在文尾标注需废止的原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及题注情况。

  三、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省本级其他单位、机构,如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省气象局、石家庄海关等实行国家和河北省双重管理或者国家垂直管理的驻冀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要求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向省政府(径送省司法厅)备案。

  河北省司法厅

  2022年8月12日

【责任编辑:李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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