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冀政字〔2022〕42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河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现将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省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集中统一行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河北雄安新区条例》的规定,参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三、自2022年9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于新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可以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征得申请人同意后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办理。申请人坚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该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视为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
2022年9月1日前,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其继续依法办理;2022年9月1日后,原由该部门办理以及申请人坚持向该部门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信访事项等,仍由其办理。
四、相关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并根据本通告,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确保广大群众知悉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变化,方便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合理解决利益诉求。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解决设施保障等问题,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与人民政府部门妥善做好职责交接,确保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得因人员不到位、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影响行政复议工作进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会公众如需了解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的行政复议管辖情况,可向相应的行政复议机构咨询。省政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管委会的行政复议机构名称、接待地址、电话可登录省司法厅网站查询。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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