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冀政复终〔2019〕139号)
申 请 人:高某。
申 请 人:王某。
被申 请 人:河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高某、王某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霸州市2016年第二十三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6〕1162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本机关认为,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19年7月24日
责任编辑:李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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