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金某。
被 申 请人: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答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不服,于2021年9月2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答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其《赔偿文书》材料。
申请人称:2021年7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文件名为“安全生产标准”,内容描述为“安全生产具体详细内容”的文件,被申请人签收该申请后未予答复。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不予答复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并依法予以纠正,并责令其向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9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未在法定时限内答复。为弥补工作上的不足,保障公民依法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10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冀应急政信公开〔2021〕8号),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安全生产标准”不是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负责该信息公开,建议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了解获取。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文件名为“安全生产标准”,内容描述为“安全生产具体详细内容”的文件。7月29日,被申请人签收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于9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公开。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10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冀应急政信公开〔2021〕8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责令其作出答复。但因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责令已无实际意义。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作出赔偿文书材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