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乡镇街道与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案件
移送及协调协作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移送及协调协作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日前,衡水市司法局向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印发了《衡水市乡镇街道与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由市司法局起草,严格履行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以市司法局名义印发实施,有效期5年。
该《办法》共8章35条,第1章总则部分,规定了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辖规定及联络员制度;第2章管辖和适用部分,规定了乡镇街道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边界,案件移送的程序、案件移送的材料等;第3章执法告知部分,规定了执法告知办理程序等;第4章联合执法部分,规定了联合执法范围、程序等;第5章执法协作部分,规定了执法协作范围、程序以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第6章信息共享部分,规定了信息共享范围及相关机制;第7章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将移送及协调协作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对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第8章为附则部分。
该《办法》为建立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提高乡镇街道和赋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陈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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