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红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社会保险缴纳作为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指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律师事务所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是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义务,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2010年,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颁布实施后,我们一直将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和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通过在年度考核中审查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作为确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律师事务所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
2018年12月,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司法部下发了《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8〕10号),取消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规定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等证明事项。因此,自2019年开始我省在年度考核工作中不再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供上述材料,调整为律师事务所填写承诺书、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您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加强行政和行业监管,切实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一是规范制度运行,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律师劳动权益保护制度和机制,切实履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二是强化监督检查,利用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等手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提高随机抽查比例,扩大监督检查覆盖面。同时,加强与社保部门的联系协调,通过联合检查和网络信息核验等形式,提高监督检查效果。三是加大惩处力度,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履行劳动保护义务的律师事务所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将有关处罚处分信息记入律师事务所诚信执业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河北省司法厅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