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厅
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全省行政执法人员
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2-03-25 14:40:00 来源: 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
2022-03-25 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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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党委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提高全省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定于2022年3月25日至7月底,在全省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执法机关)中,已经取得河北省人民政府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人员。已经通过“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尚在审批中的,也纳入此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执法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2.在编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实行人员控制数管理的单位,应当属于人员控制数管理的人员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3.经过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行政机关的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被聘用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不得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被聘用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在编人员,符合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条件的,可以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对不在编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未在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未经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以及因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注销其行政执法资格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三、方法步骤

  本次行政执法人员专项清理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的原则,采取单位自查和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阶段(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4月20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进行全面排查。经排查,不符合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条件的,应当通过“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申请注销。同时,填写注销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信息表,加盖公章后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信息表报送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将有关行政执法证件予以注销。

  (二)审核阶段(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5月20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将“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中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人员信息,送本级机构编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