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和街道
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赋权执法事项评估工作
(一)制定评估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评估方案,于2022年6月底前对赋权乡镇和街道实施的行政执法情况组织一次评估,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二)遵守法定程序。在评估过程中,要客观了解配套制度建设、赋权事项实施、执法人员管理、基本办公条件、财政保障能力、行政执法监督力量等情况,充分听取乡镇和街道、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经评估存在超出乡镇和街道实际承接能力等情形需要调整赋权执法事项的,应当按照《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履行程序,并将调整后的下放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衔接配合。调整后取消的赋权事项,依法由原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在赋权事项调整过程中,要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注意做好衔接配合,有计划、分步骤、积极稳妥推进,防止出现执法真空。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四)健全执法网格化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的作用,利用信息化网络平台,科学划分基本网格单元,并组织网格员按照规定的责任区域和巡查时段进行巡查。探索建立网格员的教育培训、监督考核、激励保障等机制,促进基层治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良性互动。
(五)健全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工作,完善案件移送、相互告知、联合执法、执法协助、信息共享、业务指导等工作制度,建立权责清晰、信息共享、运行通畅、高效便捷的行政执法协调协作机制。
(六)健全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采用定性与定量、内部与外部、检查与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严禁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三、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七)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并进行动态调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明确责任主体,切实提高公示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依法公示执法身份,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八)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坚决防止不即时记录、事后违法补充记录等不按规定记录的情形。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逐步实现执法文书现场录入和打印,提高执法文书记录规范化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网上办案和卷宗同步数字化。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音像记录演练,使行政执法人员养成规范文明记录的良好习惯。
(九)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法制审核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依法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法律顾问等法律专业人员协助进行法制审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不得以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法律顾问等法律专业人员提出的建议代替法制审核意见。要定期对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培训,提升法制审核人员的审核能力和水平。
四、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
(十)实行办审定三分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执法实际,依法规范执法案件登记、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做到调查取证、法制审核、案件决定三分离。
(十一)依法开展行政检查。要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开展行政检查。对食品安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要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十二)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要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向社会公布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裁量基准的适用作出说明。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及法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不得“一刀切处罚”。
(十三)严格遵守办案期限。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属于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按规定及时立案,并自行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
(十四)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申请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在编、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并经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工勤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不得办理行政执法证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本单位人员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时,应当严格审核确认,如实提交相关信息,并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人每年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不得少于60学时。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部门的作用,突出实战、实用、实效,通过网络培训、现场教学、实战演练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加强对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发现存在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怠于执行等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加大业务指导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通过业务培训、工作点评、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提高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反馈移交案件的办理情况。
(十八)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区分违法违纪的具体情形,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河北省司法厅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