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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厅关于2021年度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的通报
日期: 2022-02-18 14:36:00 来源: 河北省司法厅
2022-02-18 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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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厅

关于2021年度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的通报

冀司字〔2022〕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依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省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报送备案工作的基本情况

2021年度,省司法厅共收到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备案的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省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共354件,符合备案条件351件,3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予备案。其中符合备案条件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201件,包括:市政府规章1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88件;省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150件

各市政府报送备案文件占57.26%;省政府各部门报送备案文件数占42.74%。在已备案的351件规范性文件中,符合经过集体讨论、合法性审查程序且按规定时限报备要求的为229件,占年度备案登记总数的65.24%。其中按时报备的251件,按时报备率为71.6%,各市政府按时报备率为69.65%,省政府各部门按时报备率为74%。从报备数量和质量方面的数据上反映出,2021年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报送备案文件工作有以下特点:

一是各级各部门对备案工作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为做好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各市司法局建立健全协调、纠错工作机制,明确专门处室,配备专人负责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秦皇岛、廊坊、沧州、衡水、邯郸、辛集等市司法局与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协调机制运行良好,备案及时率高。秦皇岛市司法局、廊坊市司法局、沧州市司法局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单位工作主动,针对备案工作加强交流沟通,及时完善工作内容,不断提高备案工作落实质量。二是文件制定程序更加严格规范。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10号)的规定,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了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机制,有力促进了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三是文件报备率明显提高。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按时报备率较去年的65.6%提高了6个百分点。38个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备案,是总备案单位的58.46%。四是文件报送备案质量明显提高。坚持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开展减少文件数量、提高文件质量、限制发文的措施收效明显,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数量与2020年比较,做到数量持平,但是文件备案质量提高明显。市政府文件备案及时率由2020年的58.47%提高到2021年的69.65%,省政府部门备案及时率由2020年的73.75%提高到2021年的74%。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是少数单位还存在报备不及时的情况。全年备案的351件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近百件文件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备案,特别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备案文件目录有的单位经督促才报送备案,涉及保定市、定州市和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13个相关市的司法局和省直有关部门。二是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不及时不规范问题还依然存在。有的单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重视不够,工作缺乏统筹协调,备案机制不顺畅,市政府办公室与市司法局对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认识不统一、标准尺度不一致、工作衔接不协调的现象,报备工作的沟通机制不畅,备案的文件缺少前置审查程序,规范性文件登记报备随意性较大。三是个别单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存在不准确问题,将内部工作制度、工作安排以及“两办”文件等非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例如:定州市备案的《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划拨供地的意见》(定政发〔2021〕3号)、《中共定州市委办公室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城中村改造推进方案>的通知》(定政办〔2021〕18号)不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啤酒用麦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3号)信息公开方式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备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库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冀粮规〔2021〕2号)信息公开方式标注为不公开,经整改后备案。四是备案文件寄递方式不正确的现象仍然存在。全年出现4个单位6件次使用顺丰快递邮寄备案文件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五是个别单位报备材料还不够严格规范。主要存在备案材料数量不够、要件不齐全,备案报告无文号、备案说明使用起草说明、备案文件未标注信息公开方式以及缺少合法性审核开展情况相关表述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备案工作的责任感。各级各部门要把做好备案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强化政治站位,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备案工作责任,坚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坚决维护法制统一。要把备案工作作为一项制度性任务,明确工作机构、明确岗位职责、明确报备责任。

二是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全面履行备案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依法全面履行备案工作职责,明确备案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备案工作的各项要求,依法全面履行备案工作职责,切实提高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是进一步严格法定职责,履行法规规章规定的报备程序。各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我省《实施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精准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严格执行审核程序,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严格把握审核标准,强化审核责任,严守法律底线,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

四是强化工作协同,提高报备工作质量和效率。各市政府办公室与市司法局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报备工作职责明确,确保备案工作有机衔接,实现备案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和岗位培训,在本部门本单位内建立备案工作制度,强化备案责任,解决好报送备案信息填报不完整、不规范等问题。要加强督导和整改,对于报备工作中存在错误和疏漏的,省司法厅将及时通报工作情况,树立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促进备案工作不断提高质量和效率。

附件:1.2021年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点击下载

2.2021年省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点击下载

河北省司法厅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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