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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解读
日期: 2021-12-02 17:28:00 来源: 厅立法二处
2021-12-02 厅立法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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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地震预警管理,有效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11月12日,省政府公布了《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1〕第2号)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开展地震预警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提高防震减灾综合能力的重要举措。我省是地震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全省7度以上高烈度区共11.7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62%,其中有8个市、43个县(市、区)、312个乡镇位于8度以上高烈度区,地震灾害风险严重。同时,我省环抱京津,地理位置特殊,人口密度大,工业企业多,地震所引发的社会效应远高于其他地区。为依法做好地震预警管理工作,有效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该办法非常必要。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7章、33条,分别为总则、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响应、区域协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聚焦地震预警工作中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地震预警管理机制。为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一是确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地震预警工作原则;二是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防震减灾规划;三是明确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地震预警工作职责;四是对加强地震预警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作了明确规定。

  (二)规范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要求。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各方面相互配合、共同发力。为确保地震预警系统规范建设和有效运转,对地震预警监测系统和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接收系统、应急处置系统的建设,以及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播发机制的建立作出具体规定。

  (三)细化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和响应机制。为确保地震预警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及时性,一是明确地震预警信息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自动统一发布;二是要求指定的播发媒体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自动、高效、无偿地向社会公众播发;三是对做好地震应急响应工作作了规定。

  (四)建立了京津冀地震预警区域协同工作机制。京津冀地缘相接、地域一体,在地震预警领域加强区域协同非常必要。为此,专设“区域协同”一章,建立京津冀地震预警协同工作机制,并对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标准、数据信息共享、科技协同创新作出具体规定。目前,三地已实现地震预警信息源和地震预警信息发布阈值、发布内容的统一。

  河北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30日

  相关政策文件: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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