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政府批准,省司法厅印发了《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配备原则、工作职责、招用程序、招用条件、监督管理、职业保障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配备原则。规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配备应当从严控制,其配备数量应当根据执法任务、执法力量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综合确定,同时要求各行业系统使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规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独立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和保障性工作,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从事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进行现场核查和调查取证、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等行政执法辅助工作。同时,规定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的五项工作,具体包括: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开展行政执法的现场核查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中其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招用程序。规定招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制定招用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同时明确可以采取直接招用、劳务派遣等方式招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招用条件。为严把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入口关,《办法》规定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的六个条件以及不得招用的六种具体情形。
《办法》强化了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除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岗位责任、学习培训、考核考勤、工作信息、保密管理等制度外,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此外,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考核、证件管理、标识等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了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应当享有的权利及抚恤优待等内容作出规定。
《办法》还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明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违反规定的,由所在机关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收回辅助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他人损害时,侵权责任如何承担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