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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055号提案的办理意见
日期: 2021-05-27 17:44:00 来源: 厅办公室
2021-05-27 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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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进河北省委:

  收到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055号提案(关于制定《河北省数据应用促进条例》的建议)后,我厅高度重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该提案深入分析了我省数字经济发展在顶层设计、数据权属、数据共享、数据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并就制定《河北省数据应用促进条例》,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明确数据权属、明确公共数据采集和治理标准体系等提出了具体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新经济形态,是以数据资源为重要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高级经济形态。习近平总书记就数字经济、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等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为生产要素之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数字经济推动工作,充分发挥数据资源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先后出台了《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河北省大数据产业创新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0-2022年)》《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管理,以及促进大数据产业、数字经济发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大力推进相关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将《河北省信息化条例》列为一类立法项目,将《河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列为三类调研项目。我们会同省委网信办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学习兄弟省市立法经验,积极推动立法进程。今年3月31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信息化条例》。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计划又将《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列入年内完成的一类立法项目。按照立法计划要求,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按照立法程序,积极推进,争取早日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提案中有关意见建议在《河北省信息化条例》和《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能够得到较好体现。

  一、关于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推行“云长制”。《信息化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机构,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政务服务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共享与开放工作;网信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数据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工作,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管理制度规范,实施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提升公共数据管理能力。

  二、关于明确公共数据采集和治理标准。一是明确了公共数据采集原则。《信息化条例》规定,采集数据应当坚持一个数据一个来源和谁采集、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二是加强数据资源管理,《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数据资源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促进流通、合理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加强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数据要素质量,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促进大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三是建立健全共享目录库。《信息化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务数据共享目录、共享平台和共享体系,实现政务部门之间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省、设区的市政务部门应当编制本单位政务数据共享目录清单,纳入政务数据共享目录统一规范管理,并与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对接数据。四是建立和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有序推动公共数据开放。《信息化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有序推进公共数据开放,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建立和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推动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商业增值潜力显著的公共数据向社会开放,并依法为社会提供服务。《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开放自有数据资源。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对外提供各类数据服务或者数据产品。

  三、关于明确数据权属,建立公共数据争议审核机制。关于数据确权,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都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数据确权作了原则规定:鼓励培育数据资源交易市场,探索数据资产评估定价、交易规则、标准合约等政策标准体系,推动数据交易流通,规范和引导数据供需双方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数据交易。关于争议解决机制,待国家出台数据确权相关规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

  四、关于梳理解决立法障碍问题。在《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立法过程中,我们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梳理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分析数字经济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的设置条款内容,努力提高起草质量。待《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出台后,我们将对不符合《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安排部署,结合提案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争取早日高质量完成立法任务。如果由于现实条件不成熟,条例体现不到位的,在将来工作中加强研究,根据国家规定及时出台我省有关措施,予以推动解决。

  您对我们的办理和答复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填写在“征求意见表”中,并用“专用”信封寄回,以便我们加强沟通联系,进一步改进工作。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河北省司法厅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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