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
为深入贯彻《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安排部署,加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保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
(一)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申请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在编、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并经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和资格考试,直接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原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到乡镇和街道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可以直接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聘用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人员指导下开展执法辅助工作。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所属单位等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加强行政执法证件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人员调整到其他单位行政执法岗位的,应当收回原有证件并申请换发。行政执法人员因退休、调离执法岗位、辞去公职等原因需要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收回;因被辞退、开除公职、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原因需要吊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收缴;证件被收回或者收缴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证件办理系统申请注销。
(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突出实战、实用、实效,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每年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业务适时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门户网站设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在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和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将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赋权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事中公示制度,依法公示执法身份,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参照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A类配备标准配备。
(三)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本单位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法律顾问等法律专业人员协助进行法制审核工作。
(四)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要结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执法实际,依法规范执法案件登记、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做到办、审、定三分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开展行政检查。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向社会公布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决定文书中对裁量权的适用作出说明。
(五)落实执法协作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联动机制和协调衔接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执法结果等行政执法信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供资料或者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的,可以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依法办理。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不得以罚代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应当通知或者移送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查处并按照要求及时反馈查处情况。
(六)规范行政执法文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参照省司法厅制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精炼、准确。鼓励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使用说理式执法文书。
(七)落实普法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根据执法职责,细化责任清单,积极承担普法责任。要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执法的全过程、各环节,结合案情进行充分释法说理。要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及时开展社会关注、公众需求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推动全民守法。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一)加强监督与自觉接受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的监督,纠正执法违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建立投诉举报办理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收到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行为或者执法不作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登记、答复、核实和处理。
(三)加强执法评议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采用定性与定量、内部与外部、检查与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四)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区分违法违纪的具体情形,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一)落实执法经费保障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县乡财政体制统筹预算安排,保障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必需经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严禁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执法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执法场所和装备保障。执法场所参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场所设置规范》设置。在配备执法装备时,执法用车应当在单位相关车辆编制范围内合理配备,并按照公务用车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通用办公设备按照本级或者参照上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配备;对于其他设备,已制定配置标准的执行相关标准,尚未制定配置标准的,根据乡镇和街道执法实际需要合理配备。
(三)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和街道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整合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治安交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各类信息系统,建立综合监管执法指挥和信息化网络平台,提高监管执法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及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省司法厅负责全省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工作,研究解决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普遍性问题。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具体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逐步提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规范化水平。
附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场所设置规范
河北省司法厅
2021年8月9日
附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场所设置规范
第一条 为满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职需要,规范行政执法场所设置,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场所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结合履行执法职责需要和本地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固定办公场所,严禁超标。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均办公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平方米,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均办公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平方米。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场所应当能够满足信息登记、日常执勤、执法指挥调度、询问、听证、物证保管、档案保管、执法车辆停放等工作需要。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场所应当配置开展业务需要的计算机、电话、传真机、复印(打印)机、文件柜等办公、通讯设备及宽带网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信息登记、询问、听证场所(可合并使用),应当配备全程录音录像监控系统,供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审理案件及接待群众来人来访等使用。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接待群众投诉举报的场所,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并按规定受理投诉举报。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办公秩序管理,做到办公场所整洁卫生,物品放置整齐有序,执法装备状态良好,办公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办公场所的单位门头、条牌、门牌等设置应当美观大方、便于识别。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其他机构在同一场所办公的,条牌、门牌的材质、式样、颜色、大小、字体等应当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