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一体建设”的理论意涵
日期: 2021-06-30 14:59:32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报
2021-06-30 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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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郑智航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逐步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基本路径。它强调国家、政府和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并且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有效治理国家、政府和社会,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这种三元互动的法治模式改变了现代西方建立在“国家—社会”二元区分基础上的国家主义法治模式,具有深厚的理论意涵。

  理论前设:法治整体性理解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本质上体现了法治是一个整体性概念,它强调人们应当将法治的精神和理念贯穿到国家、政府和社会各个角落,并且保持三者的同步建设和同步发展。任何只注重某一个方面的法治建设,都是在根本上忽视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加强顶层设计、系统设计、战略设计和统筹安排。近年来,各个地方在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影响下,如火如荼地以“决定”“规划”“纲要”或“意见”等形式开展地方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并制定相应的法治指标体系来对这种建设成效进行评价。当某地达到或接近这一评价标准时,就会宣称“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或“确保今年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等。然而,这种量化评价与民众的直观感觉往往会存在较大差异。缺乏将法治作为一个整体性概念来加以理解,是造成这种差异的重要原因。在中国这种特定的政治文化中,民众往往并不会对国家、政府和社会这三个概念进行明显区分。民众对于每个方面的法治化建设程度的认识都受制于其对法治化建设整体性的认识。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将规则至上、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等共享的法治理念同时渗透到国家、政府和社会的建设过程,从而形成一种整体法治建设氛围。

  前提条件:功能适度分化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核心在于,国家、政府和社会在功能适度分化的前提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进行有机整合。从系统论角度来看,社会系统的异质化会打破社会系统原有的稳定结构,不断对系统的平衡性产生冲击,并导致社会系统在功能上的层层分化,从而最终形成各个子系统。这种功能分化不仅标示出系统与环境的差异,同时也使分化作用于已标示出来的系统之中,使系统之内再一次分化出系统与环境,不断引发社会系统的层级化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这也正是社会实现进化的动力来源。就当下中国而言,国家、政府和社会在功能上也出现了适度分化,社会系统内部也在进行一定程度的分化。这种分化推进了中国多元文化并存格局的形成。具体来讲,国家主要的功能在于为中国发展指明正确方向、做好中国发展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安排。政府的主要功能在于具体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职责。社会的主要功能在于为国家和政府的现代化和法治化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根基。中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国家、政府和社会在功能上的适度分化。因此,全面依法治国一方面意味着国家、政府和社会按照法治的基本要求来充分地发挥其功能;另一方面意味着政府和社会都应当在法治国家这一整体性目标和框架下来进行。一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必须服从、服务于法治国家建设”。

  时空背景:“法治中国”

  习近平总书记是先提出“法治中国”理念后,再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基本构想的。这也就意味着,我们要想理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理论内涵,就必须先理解“法治中国”这一概念。“法治中国”是一个具有时空维度的概念。从时间维度来看,它作为一个目标,意味着当下的中国社会正处于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转型过程之中,正在用法治的精神、观念和方式构建国家、政府和社会的日常行为和秩序。从空间维度来看,“法治中国”强调中国需要将自身放入全球环境和全球发展潮流中去审视自身的法治发展问题,从而将法治的共同规律和中国的特殊问题有机地统一和协调起来。因此,从时空维度来看,法治中国的展开应当遵循一种历史与实践相统一、自发与建构相统一、普遍与特殊相统一的基本逻辑。这种逻辑也就自然成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遵循的基本逻辑。中国在积极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过程中,需要从国家所处的历史方位、政府权力运作的具体场景、社会发展所处的特定阶段、世界法治发展基本朝向等角度出发,做好法治发展的顶层设计、探寻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发展道路。

  法治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人权的保障水平既直接关涉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满足程度,又关涉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实现。因此,就人民的美好生活而言,它主要包括民主的政治生活、自由的经济生活、自治的社会生活、多元的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内容。对人民这些生活的不断满足,构成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动力。反观中国的法治建设,我们过去更多是将精力放在经济生活或物质文化生活的提高和满足方面,而对于非物质文化生活的重视不够。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而“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需求的满足,既需要进一步依托政府来实现,也需要借助社会来实现。在实践中,社会组织发育还不够成熟,社会参与不够,象征性参与和灰色性参与现象时有发生,这直接影响公民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质量。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在法治国家目标指引下,除了强调继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以外,还强调坚持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重点工程:法治政府建设

  “一体建设”不意味着法治建设没有重点。它需要我们根据具体情势,有所侧重。就当下而言,法治政府建设是一项重点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因此,当下中国需要进一步着重强调法治政府建设的示范效应,并从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权限、尊重公民权利、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以及遵守国际规则等方面合力打造法治政府。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建构视野下的地方法治试验研究”(18BFX039)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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