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近日,省司法厅、省工商联共同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要求和部署,省司法厅和省工商联根据司法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1〕2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立健全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日常联系机制
1.省司法厅与省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举办高层会商,就双方关注的重要议题、热点问题进行磋商。双方相关部门加强工作协商,研究需要共同推动落实的合作事宜。
2.双方共同推动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工商联建立联系机制,开展日常联络沟通,加强层层协调联动,提高基层法律服务能力。
3.省司法厅办公室、省工商联经济联络处具体负责日常沟通联系工作,其他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参照省司法厅和省工商联,确定负责日常沟通联系的责任部门。
二、建立联合调研机制
4.双方共同围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关问题联合开展调研活动,也可相互邀请对方参加己方的调研,并做好调研成果转化,持续推动优化营商环境。
三、完善立法意见征求机制
5.省司法厅在制定立法工作计划,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与民营经济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注重听取省工商联的意见和建议,对民营企业关切的立法热点和一些重大问题,可以双方联合或者由省司法厅委托省工商联进行座谈或者调研。
6.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在承办与民营经济有关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征求同级工商联和民营企业意见及诉求,畅通联系反馈渠道。
四、健全法治宣传合作机制
7.在民营经济领域共同贯彻落实国家、省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坚持基层导向,深入开展“法律三进”等活动,切实把握“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等宣传节点,倡导诚信守法精神,培植法商素养。
8.双方共同总结宣传普法依法治理创新案例,大力选树基层可信、可比、可学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着力提升法治宣传的覆盖面和有效性。
9.双方共同推动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共同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
五、建立服务法治民企建设机制
10.省司法厅和省工商联共同研究探索法治民企建设标准体系,加强民营企业法治建设情况调研分析,推动法治民企建设深入开展。
11.双方共同畅通律师、公证及仲裁与民营企业联系渠道,推动扩大社会化法律服务规模,优化法律服务结构,为共建法治民企提供专业高效服务。
12.双方联合推进在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企业法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
13.双方共同推动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常态化,帮助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民营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14.司法行政机关与工商联联合推动律师事务所与工商联所属商会建立常态化联系合作机制,搭建律师服务民营企业新平台,更好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六、支持工商联提升法律服务能力
15.司法行政机关支持工商联、商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为工商联、商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促进基层工商联和商会提升法律服务能力和依法治理水平。
16.司法行政机关支持工商联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双方共同推动在各级工商联普遍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联公职律师在依法行政、依法办会、依法维权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七、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17.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工商联指导设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联合开展商会调解员培训,宣传推广典型经验,不断提升商会调解覆盖面和影响力。探索开展商事调解,为民营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市场化的纠纷解决服务。
18.司法行政机关支持工商联、商会在参与仲裁委员会组建等工作中发挥作用,鼓励支持仲裁机构从工商联组织和民营企业专业人士中选聘仲裁员。工商联在民营企业中深入宣传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积极引导企业将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
19.司法行政机关支持各级工商联组织依法参与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推荐工作,推荐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工商联组织、商会组织和民营企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
八、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20.双方共同研究推进信息化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工作,通过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进行数据有效共享,推动工商联与相关司法行政机关信息资源互联互通。
21.司法行政机关与工商联通过工作简报、专题通报等方式及时交流工作信息,为双方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