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河北省司法厅网 >> 立法意见征集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日期: 2020-09-29 16:06:00 来源: 河北省司法厅
2020-09-29 河北省司法厅
【字号: 打印本页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增强城市防空防灾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省司法厅会同省人防办起草了《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0年10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河北省司法厅网站(网址:http://sft.hebei.gov.cn/),点击首页上方“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hbsftlfyc@163.com

3.传真:0311-66037628

4.通信地址:河北省司法厅立法一处(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邮编:05008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省政府规章反馈意见”字样。

关于《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立法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们对城市综合防护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不断提高,只有落实防护要求,才能在战争、灾害面前得到最大程度的保全,这就对防空地下室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更好发挥防空地下室在战争、灾害面前的防御功能,提升城市防灾能力,我省制定了《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实施以来,有力促进了全省防空地下室依法依规建设,人防工程建设取得长足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不断增加,城市建筑形态呈现多样化趋势,防空地下室的整体批建规模不断增大,防空地下室配建比例计算方法已不适应发展需求。与此同时,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又陆续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举措,也需要用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因此《规定》的部分内容亟需进行修改。2020年省政府将《规定》列入了今年立法计划。

二、总体思路

此次修正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的重要批示指示,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平战结合,重点解决现行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暴露出的缺陷和廉政问题,同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举措转化为制度规范,完善现行制度体系,同时便于监督,降低廉政风险。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规定(草案)》在第八条中原计算方法滞后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与城市发展、城市建筑类型的日趋多样化发展不相适应,与落实战时人均掩蔽面积的要求不相适应。如根据《规定》10层建筑配建面积为建筑面积的1/10,30层建筑配建面积为1/30,40层建筑配建面积为1/40,依此审批不能实现法律设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立法目的(为民众提供战时有效的防护空间);同时基础埋深大于3米的多层,7层建筑配建面积为建筑面积的1/7,6层建筑配建面积为1/6,一层建筑配建面积为100%,会造成投资方承担的法定义务过重且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超过人均需求情况。而调整后的计算方法不再区分10层以上、以下,居民住宅、其他建筑;基础埋深3米以上、以下,首层面积和总面积等多个条件,只以地面建筑总面积为计算基数,一类城市一个比例,简明易懂,便于计算,同时便于监督。2020年8月17日省人防办在石家庄市组织“河北省防空地下室配建比例计算方法调整”听证会,听取房地产企业、行政审批部门和市民代表的意见。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共13名,其中专家学者和律师2人、房地产企业和投资方代表6人、建筑设计单位代表2人、市民代表1人、政府部门代表2人参加了听证。经过陈述和质询,13位听证代表一致同意防空地下室配建比例计算方法调整方案。听证会结果已于2020年8月20日公示于“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官网。在听证的基础上,我厅按照立法要求对《规定》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修改说明如下:

(一)修改了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计算方法。只以地面建筑总面积为计算基数,一类城市一个比例。

(二)明确了是否享受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条件。增加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平战转化设计专篇。

(三)完善了竣工验收相关内容。一是明确了竣工联合验收备案制度。二是明确了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移交的材料及移交材料时限。三是明确未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防空地下室不得投入使用。

(四)增加了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其他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项目,建筑面积的30%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规范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五)明确了防空地下室维护使用的主体责任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日常维护管理,也可以约定由使用单位实施日常维护管理。

同时,依据上位法以及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文的表述进行了修改。由于现行罚则处罚额度不高,行政相对人违法成本过低,对行政相对人震慑功能不足、惩戒效果不明显,因此提高了罚款数额。


欢迎您提出宝贵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