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河北省司法厅
受委托单位: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管理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省政府部门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19〕-8),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
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审核。
2.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二、委托范围和权限
受理、审批本辖区内受河北省司法厅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委托期限
自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委托终止之日止。
四、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委托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将受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范围、权限等内容向社会公告;
2.委托单位应当通过工作指南、集中培训或者研讨交流等形式对受委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3.委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并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委托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行政管理需要或者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委托书。
五、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受委托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办公场所、政务服务中心将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内容向社会公示;
2.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向委托单位报告行政许可实施情况;
3. 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许可;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对委托事项的监督检查。
5.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保存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委托书解释权归河北省司法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