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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340号提案的答复
日期: 2020-04-28 15:06:00 来源: 河北省司法厅
2020-04-28 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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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丽委员:

您提出的“切实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省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职能,扎实推进调解工作实战化实效化建设,坚决筑牢首都政治“护城河”。一是强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指导督促各市不断争取各方支持,切实将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将调解工作纳入深化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总体部署,融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扎实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二是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优势得到发挥。卫生、公安、住建、民政、银保监局、法院等行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权责统一的原则,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增面扩量和规范提升。相继出台了《关于印发河北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扎实推进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创新发展。三是不断拓展行业调解工作领域。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全面拓展调解工作领域。去年以来,成立了河北首家水上调解中心、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室,成立了“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机动车纠纷调解委员会”“河北省企业信用协会企业纠纷调解委员会”“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省级层面调解组织实现新突破。目前,全省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达到1077个,覆盖交通、医疗、保险等18个行业和领域。四是大力加强调解员队伍专业化建设。深入落实《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力提升调解队伍专业能力。落实调解员培训制度。去年以来,全省以专家讲授、观摩交流、专题研讨等方式,认真落实人民调解员“四级培训制度”,掀起了大培训、大学习、大研讨热潮,培训调解员达30余万人次。健全调解员管理制度。推行调解员名册制度,各县(市、区)已经基本完成名册制度。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实行统一设计、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颁证,全省各县(市、区)基本完成持证上岗工作,调解员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坚持打基础、抓关键,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规范兼职人民调解员,注重选聘律师、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政法干警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提升整体队伍素质。同时,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品牌建设,打造以“帮大哥”为代表的一批调解品牌和优秀调解员。五是健全调解工作机制。积极指导各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与实战化实效化相匹配的调解组织模式。保定市整合资源力量,成立县、乡两级联合调解中心,不断健全“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石家庄鹿泉区成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一体实现纠纷劝导、诉讼引导、法律指导和信访疏导。六是大力加强先进典型宣传。利用河北电视台、河北日报、法制日报、河北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长城网、河北新闻网等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多方位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全省和各地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成果,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总结经验,持续发展提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一是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指导人民调解协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依托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二是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三是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内部管理、纠纷移交委托、联合调解、信息反馈等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人员组成、文书和档案制作、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工作,提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四是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坚持抓早抓小,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善于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调解成功率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矛盾纠纷得到科学公正处理,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河北省司法厅

2020年4月27日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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