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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618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 2020-05-01 15:03:00 来源: 河北省司法厅
2020-05-01 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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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经与会办单位沟通,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包括维护调查取证权在内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2015年9月,省司法厅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意见》,其中对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问题做了详细规定。2017年,省司法厅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原内司委(现监司委)、法工委起草了《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当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条例》第九条规定:“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单位调查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可以采取查阅、摘抄、复制等方式获取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单位认为调查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与律师所承办法律事务无关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条规定:“律师代理民事诉讼,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律师可以持调查令向指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收集调查证据。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条例》实施以来,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包括律师调查取证权在内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力度不断加大。就您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建议,今后将主要从几个方面着力,以进一步依法加强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

一、省司法厅将进一步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条例》的宣传力度,并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谁执法谁普法”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进一步营造全社会依法维护律师权益的浓厚氛围。

二、针对您提出的“律师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去取证,其工作人员只是口头告知律师相关房产信息,却不出具任何证明材料,使律师失去了调查取证的意义”的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指导各地住建部门,认真落实《条例》要求,切实做好涉及房屋交易信息(房屋买卖合同备案信息等)律师调查取证的配合工作。另,根据《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冀机编办〔2014〕13号)要求,房屋登记职责已整合到省自然资源厅,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登记职责、房屋登记相关资料也已移交自然资源部门,因此律师应到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调查取证房产登记信息。

三、针对您提出的“律师因代理案件需向派出所和交警部门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询问笔录,这些部门常以非公检法部门无权调取相关材料为由拒之门外”的问题,省公安厅将继续督促、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及我省《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律师依法调取证据给予积极配合和协作,依法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同时,对不配合、不协助或者阻碍律师依法调取证据的,及时发现、及时整改,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

四、针对您提出的“在代理案件立案时,法院要求需律师提供被告在工商部门工商登记资料才受理,而工商部门告知必须出示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才允许查询,这种互相矛盾,让律师代理案件十分为难”的问题。一方面,省法院自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仅作形式审查,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管辖规定,即可依法进行登记立案。对于“明确的被告”这一起诉条件,原告仅需提供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且企业相关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可自行通过工商登记网站下载打印,无需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调取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对您提出的问题,省法院将进一步核实,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下步,省法院将加强对下督导,通过专项巡查及不定项检查,采取明察暗访、座谈等形式,加强对下级法院立案工作监督,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以及其他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情形的,除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或上级法院投诉外,省法院还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倒查,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另一方面,实际调查企业工商档案信息过程中,原工商总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文件,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就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也明确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着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就律师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原由和证件要求及查询范围的规定各有侧重,从而造成适用的分歧。下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统一规范全省工商企业档案查询服务工作,搞好学习培训,加大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宣传工作力度,鼓励广大查询人员使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所需企业档案信息资料,拓展获取资料空间。

五、针对您提出的“实践中,除中国银行外,其他银行虽有法院调查令也不予查询”和“律师因处理交通事故需向保险公司查阅复印肇事车辆的保险情况,保险公司几乎会无一例外拒绝提供保单”的问题,河北银保监局将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认真落实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向上级反映情况,强化同业交流,努力为律师依法取证创造良好环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只有法律法规授权有权机关方可查询相关存款信息。目前,银行协助查询工作相关监管规定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员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划扣工作管理规定》。当前相关法律对律师持调查令取证的程序要求、法律后果等缺乏明确法律依据,部分银行或保险机构以法律依据不充分为由未予配合,解决该问题关键需在立法层面上对调查令问题进行进一步明晰,以法律形式为调查令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六、针对您提出的“向婚姻登记部门查询婚姻档案,民政部门常以民政部2005年出台的婚姻登记档案的查询规定为由,需律师提供法院受理通知书,否则不予查询”的问题。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询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第四款规定:“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此,律师可以凭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查询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法院受理后可凭受理通知书、授权委托书查询和诉讼有关人员的婚姻登记信息。

七、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条例》第九条中“所承办的法律事务”的范围做出有效界定,或通过联合发文等形式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律师查询企业工商档案信息等规定在内的调查取证内容进行细化、完善,以便相关部门在今后服务保障上具体操作执行,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河北省司法厅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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