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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190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 2020-04-28 14:58:00 来源: 河北省司法厅
2020-04-28 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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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由省司法厅统筹部分业务经费,解决部分贫困县区经费不足的问题。”建议的反馈。

2019年底,司法部就《司法行政系统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征求意见。2020年,财政部与司法部将联合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待该标准出台后,省司法厅将会同省财政厅进行调研,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联合出台有关文件,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以解决贫困县区经费不足的问题。

二、对“由上级和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的相关政策,保持司法所工作人员相对固定。”建议的反馈。

2019年以来,为争取编制部门对司法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省司法厅先后3次向省委编办报送司法所工作相关文件,厅党委书记潘冬青、厅长贾文雅、副厅长王金水多次与编办有关领导沟通协调。一是,2019年10月,针对司法所的管理体制问题,省司法厅向省委编办报送了《关于继续实行司法所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的请示》,强调司法所是我国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在化解民间纠纷、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教育社区服刑人员、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议继续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二是,2019年12月,我厅再次向省委编办报送了《关于加强司法所工作的报告》。强调在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司法所的职能作用,以及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中的意义和影响。三是,2020年1月3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乡镇和街道改革的实施意见》,对乡镇和街道改革作了全面部署,要求各县(市、区)于2020年3月底前制定改革方案,6月底前完成各项改革工作。为贯彻落实好省“两办”意见,省司法厅迅速向省委编办报送了《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在乡镇和街道改革中加强司法所的建议》,对乡镇和街道改革中涉及司法行政职能部分提出意见,建议在乡镇和街道改革中,司法所参照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市场监管所单独履行监管执法职责的规定执行,在乡镇和街道单独设立司法所,作为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司法所建制参照公安派出所建制执行。同时,为争取省领导支持,分别向省委政法委书记董仚生、副省长刘凯报送了《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在乡镇街道改革中加强司法所的报告》。2020年3月9日,省委编办就乡镇和街道改革司法所设置答复为“关于司法所设置。建议暂维持现状不变,已下放乡镇和街道管理的和作为派驻机构管理的均暂不调整。”

三、对“建议上级和相关部门沟通,对于在基层司法所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政法编制公务员,参照给予政法津贴补助。”建议的反馈。

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2号),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建立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标准为每月1200元。同时第6条明确,司法部、省级司法厅(局)和市(地)级及以下司法局机关中除人民警察以外其他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不在政策规定的发放范围,不能参照相关规定给予政法津贴补助。

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属于特殊岗位津贴,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国家规定对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地方无权调整实施范围和标准。同时,国家多次发文强调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执行,严禁自行出台政策、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

四、对“将业务用车和单位公勤车辆进行区分,明确司法所业务用车规范,统一配发制式业务用车,解决业务工作难开展的问题”建议的反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我省各级各部门在2015年底前陆续完成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具体在车辆编制管理方面,本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是严控车辆编制,大幅度压减公务用车数量。因此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我省各地的司法所原则上仅保留一辆应急及机要通信用车,并未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业务用车。2017年12月11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河北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也于2018年9月印发了《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根据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各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由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为明确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的具体细节,我们分别与司法部装备财务保障局、省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及省财政厅资产处进行请示沟通。根据上述部门的反馈意见,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由当地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制定,省司法厅仅负责对各市县已获批配备的执法执勤用车申领警用号牌时进行审批,无权直接给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配备业务用车;在现有公务用车制度框架下,司法所并未列入到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中去,在总体压减、严控公务用车数量的大形势下,目前也无法给司法所增加用车编制。下一步,我们会继续向司法部、省车改办及省财政厅积极反应基层司法行政部门面临的实际困难,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加大业务经费保障力度,指导基层司法所灵活采用社会化车辆保障等形式满足公务用车需求。

李海青代表,您的建议以张家口市基层司法所的现状为例,对基层司法所编制、办公场所、办公经费、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和工资待遇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有数据分析,有实例支撑,符合客观实际状况,同时提出了基层司法所经费不足、人员流动性大、人员待遇不平等、公务用车等4方面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4条意见建议,体现了对基层司法所干部职工的关心关怀,为我们改进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我们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待有关政策出台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河北省司法厅

2020年4月27日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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