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版)
日期: 2020-06-19 11:21:00 来源: 河北省司法厅
2020-06-19 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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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省司法厅 29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的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聘请专业机构检查 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按规定办理审批事项情况。
对律师的执业、变更、注销的监管
对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的监管
对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的监管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监管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的监管
30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
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按规定办理审批事项情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核准、注销登记的监管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核准、注销登记的监管
31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检查材料等方式 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内部管理和公证质量等情况。
32 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四款、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司法鉴定机构仪器配置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33 对仲裁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司法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司法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意见》。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仲裁委员会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仲裁委员会变更备案情况;仲裁委员会换届复核情况;仲裁委员会跨地域设立仲裁分支机构和业务站点情况;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执法检查事项;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34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县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六条。 书面检查 根据司法部《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同行评估标准》及《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对法律援助案卷质量进行评估。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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