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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日期: 2020-04-23 15:42:00 来源: 河北省司法厅
2020-04-23 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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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起草了《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研讨,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0年5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河北省司法厅网站(http://sft.hebei.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jjfgc@126.com。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311-66037620。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河北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编:05008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省政府规章反馈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河北省司法厅

  2020年4月23日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空间,分为以下三类:

  (一)封闭、半封闭设备,包括船舱、储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浮筒、管道(风道、烟道)、沉箱、锅炉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包括地下管道、排污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污泥池(井)、窖井、检查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建筑孔桩、地下阀室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包括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封闭车间、冷库、粮仓、料仓、焊仓等。

  第四条【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经费投入。

  第五条【有关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具体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责任。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科技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装备和技术替代人工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提高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水平。

  第七条【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宣传和风险警示教育活动,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建立健全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特点,建立健全风险辨识管控、作业审批、承发包管理、外协作业管理、现场作业管理、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第九条【风险辨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名称、数量、位置、类型和危险因素等基本信息,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辨识,并及时更新管理台账。

  第十条【危险因素】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

  (一)作业空间狭窄、通风不畅、照明不良;

  (二)作业空间内湿度较大,易发生电气设备漏电触电事故;

  (三)作业空间温度较高,作业人员不宜长时间作业;

  (四)存在酸、碱、易燃、易爆、有毒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气体、蒸汽、烟、尘环境,易引发窒息、中毒、火灾和爆炸等事故;

  (五)存在缺氧或者富氧环境;

  (六)位于地下的作业场所,受地质条件影响,存在发生冒顶等危险因素;

  (七)其他危险因素。

  第十一条【分级精准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辨识出的危险因素,将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和一般三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三种颜色标注,实施风险要素监测,分析确定危险因素的参数、指标,掌控危险因素特性,制定管控措施。

  第十二条【警示告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进入点、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规范、清晰、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和警示牌(板),载明有限空间名称、编号、主要风险、风险管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禁止事项等信息,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警示标识、警示牌(板)进行检查,发现脱色、污损、残缺、掉落、遗失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修补更换。

  第十三条【设备防护用品配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作业岗位逐一对照操作规程,配齐配全有限空间作业所需的符合标准要求的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等作业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妥善保管并定期检测、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培训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有限空间的类别、数量、分布、危险因素、管控措施等基本情况;

  (二)有限空间作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操作规程等;

  (四)有关设备、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五)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承包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承包单位资格、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指定专门人员在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外协作业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协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对外协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以及通风、检测设备、防护用具、应急救援设备使用、现场作业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协同外协作业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指定专门人员在作业现场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交叉作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各单位应当签订专项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作业边界、安全责任、紧急情况下的救援合作等事项,确保作业区间的安全隔离,并指定专门的安全联络员负责安全联络,互相进行安全告知,及时协调作业程序。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健康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患有癫痫、肺结核、肺气肿、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主要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救援人员及其职责、救援设备器材保障等内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

  第三章  现场作业安全

  第二十条【作业总体要求】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应当遵循先审批后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内部作业外部监护、持续作业动态监测原则,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风险管控,确保整个作业过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二十一条【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及其应当履行的下列职责:

   (一)现场负责人职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警示教育;动态掌握整个作业过程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发生的变化;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决定终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人员并组织救援;

  (二)监护人员职责:作业前确认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对出入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控;负责维护作业现场周边环境,与作业人员始终保持有效的信息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

  (三)作业人员职责: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与监护人员始终保持有效的信息沟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并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熟练掌握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二条【作业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险的措施,并制定详细的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当包括作业人员及职责分工、存在风险及管控措施、作业程序、时间、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措施、相关设备防护用品保障等内容。

  作业方案要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对外协单位的作业方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作业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安全交底】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控措施等告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有限空间作业轮换岗时应当进行安全交底。

  外协作业人员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

  第二十四条【作业前安全保障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作业安全进行:

  (一)对作业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

  (二)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三)检查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工器具等,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四)在作业现场周围采取隔离围挡措施,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五条【能源介质隔离】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或者隔断措施,将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有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对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阀门、管道应当采取插入盲板或者拆除部分管道等有效隔离措施,对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孔、洞等应当严密封堵。

  有限空间内与作业无关的用电设备应当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第二十六条【通风、清洗置换】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通风措施,确保有限空间内的氧含量始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通风时严禁使用纯氧。

  有限空间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的,作业前应当对其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

  第二十七条【作业前检测】 在有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有毒有害气体以及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等易燃易爆物质浓度等指标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检测时应当选取有限空间的不同高度(深度)、位置,确保采样科学均衡,并如实记录检测时间、检测具体部位、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检测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或者抄报作业现场人员。

  第二十八条 【作业中检测】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有限空间内的危险因素定时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检测频率;对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释放、挥发的,应当连续检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九条【作业中防护措施】作业人员根据有限空间特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一)因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呼吸防护用品;

  (二)在易燃易爆有限空间内,应当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防爆工具;

  (三)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有限空间内,应当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用品;

  (四)在高温(低温)有限空间内,应当穿戴高温(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隔热(供暖)等防护措施;

  (五)对劳动强度大、作业难度大或者其他不适宜长时间作业的,应当采取轮换作业。

  第三十条【作业人员拒绝权】作业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监护人员不在现场、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一条【应急处置】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出现作业人员身体不适、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限值等不适宜继续作业的情形时,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当决定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人员。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按规定报告,现场负责人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立即组织救援。

  禁止在不了解有限空间危险因素、未按规定佩戴应急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二条【清理现场】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清点作业人员、设备设施、作业器具,确认无误后方可撤离作业现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执法检查,及时查处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检查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辨识、管控、作业审批、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现场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对承包单位及外协作业的管理等情况。

  执法检查人员进入有限空间现场进行检查时,应当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和检查、取证等设备。

  第三十五条【对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对检查中发现的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举报】 对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报告、举报。

  接到报告、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办,明确督办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通过网站和其他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基础管理类规定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并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

  (二)使用患有有限空间作业禁忌症的作业人员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或者发生事故后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处置的。

  第四十条【违反风险辨识管控规定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分级管控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设置警示标志和配备防护用品规定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进入点、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牌(板)的;

  (二)未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作业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承包管理规定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后,未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监督人员未正确履职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外协作业管理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外协作业,作业前未对外协作业方案进行审批、未向外协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或者未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协同外协作业单位对外协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未对外协作业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交叉作业规定的处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有限空间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联络员进行安全联络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五条【违反现场操作规定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作业前未明确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及其职责,或者现场有关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现场负责人、监护人擅自离开作业现场的;

  (三)作业前未进行安全交底的;

  (四)作业前未按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五)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因素检测,或者未采取能源隔离、通风、清洗或置换等措施的;

  (六)作业现场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

  (七)其他违反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规范的。

  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职责分工】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外协作业含义】 本规定所称外协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未签订正式承包合同的情况下,使用外来人员从事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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