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肺炎,你应该知道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五十三)
日期: 2020-04-02 14:30:52 来源: 河北省法宣办 新华社
2020-04-02 河北省法宣办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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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定期答记者问,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进行问题解读。从3月1日开始,省法宣办对案件办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解读进行转载,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加深对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今天是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办理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读的第八期。

  如何把握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案件的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根据“两高”、两部门发布的意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案件的入罪标准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于是否达到入罪标准,需要综合把握,同时考虑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作出妥当判断。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案件实质上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故对其客观行为方式的考察是评价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方面。对于是否“牟取暴利”,既要考虑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又要坚持一般人的认知标准,确保认定结果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对于虽然超出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但幅度不大,违法所得不多,对疫情防控没有重大影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应当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可以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办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案件,要考虑各地疫情防控的差异情况、不同物资的紧缺程度,做到精准发力,避免简单“一刀切”。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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