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肺炎,你应该知道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五十二)
日期: 2020-04-02 14:29:57 来源: 河北省法宣办 新华社
2020-04-02 河北省法宣办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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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定期答记者问,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进行问题解读。从3月1日开始,省法宣办对案件办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解读进行转载,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加深对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今天是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办理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读的第七期。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的案件,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分别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根据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实践中,一是准确把握产品质量标准。对于涉案口罩是否属于“伪劣产品”,要依据相关标准作出判断。二是视情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以查明产品质量。三是准确查明行为人主观明知,结合行为人职业、从业经历、购销双方商谈内容、购销方式与价格,货物样式与包装等证据,作出综合判断。

  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医用口罩,如果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实践中,一是要准确认定涉案医用口罩是否系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二是严格把握“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应当从是否具有防护、救治功能,是否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是否可能造成人体严重损伤,是否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方面,结合医疗器械的功能、使用方式和适用范围等,综合判断。从一线办案部门总结的经验来看,如果涉案不符合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主要销往医疗机构,供医护人员使用,由于医护人员的特殊工作环境,通常可以认为上述不符合标准的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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