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肺炎,你应该知道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五十一)
日期: 2020-04-02 14:29:08 来源: 河北省法宣办 新华社
2020-04-02 河北省法宣办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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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定期答记者问,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进行问题解读。从3月1日开始,省法宣办对案件办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解读进行转载,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加深对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今天是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办理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读的第六期。

  如何准确把握妨害疫情防控措施所涉及的妨害公务罪的对象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妨害疫情防控措施所涉及的妨害公务罪的对象范围。司法适用中,要准确把握妨害公务罪的对象,特别是对“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要作妥当把握。

  实践中,各级政府依法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后,居(村)委会、社区等组织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的,尽管并非基于政府的书面或者口头“委托”,但也应当认为是“受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同时,需要注意“再委托”的情形。我们认为,对于委托授权的把握不宜再扩大范围。比如,对于居(村)委会、社区为落实政府要求,“再委托”小区物业、志愿者等自行实施防控措施的,对相关人员则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相关人员实施防控措施,符合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此外,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才构成妨害公务罪。实践中,极个别地方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法律依据不足,措施本身不当,有关人员又简单甚至过度执行的,则不应认定为是“依法执行职务”。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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