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肺炎,你应该知道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四十八)
日期: 2020-03-30 10:27:29 来源: 河北省法宣办 新华网
2020-03-30 河北省法宣办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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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3月21日起,省法宣办安排对《意见》进行解读,今天是本系列的第六期。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司法适用中如何认定“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主体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以及其他特定主体。如果行为人虽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但综合全案事实,认定其不可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不符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入罪要件,可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触犯妨害公务等其他罪名的,可以按其他罪名处理。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是指造成他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的情形。传播的对象,既可以是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同乘人员,也可以是其他接触人员。如果综合案件证据情况,无法确定他人是被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感染的,依法则不应认定属于“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情形。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是指虽未造成他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但引发了传播的严重危险。对于此类情形,入罪应当限制在“严重”危险的情形,而且这种危险应当是现实、具体、明确的危险。实践中,对于“传播严重危险”的判断,同样应当坚持综合考量原则。需要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采取特定防护措施,被诊断为染疫嫌疑人的人数及范围,被采取就地诊验、留验和隔离的人数及范围等,作出妥当认定。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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