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肺炎,你应该知道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三十六)
日期: 2020-03-16 15:38:06 来源: 河北省法宣办 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
2020-03-16 河北省法宣办 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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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3月8日起,省法宣办安排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的权威解读进行转载,积极引导全社会加深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认识理解。今天是本系列的第五期。

  这次疫情暴发很大可能与野生动物传播有关。如何用最严厉的法律规定,彻底禁止非法捕猎、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是否有必要完善刑法相关规定?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我国刑事立法高度重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将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1997年刑法(即现行刑法)对上述规定作了吸收和完善,进一步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以及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各个环节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作了规定。

  为加大惩治滥食野生动物和破坏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2014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规定:第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第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也就是说,购买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购买非法狩猎来源的其他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我们也看到,疫情发生以来,一些专家和社会意见提出,刑法的上述规定侧重的是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建议从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视角,适当扩大刑法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规定非法猎捕、交易其他野生动物的犯罪。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接着还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作出修改调整。下一步,全国人大将结合上述法律的修改完善,把握好法律衔接,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为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供刑法保障。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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