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你应该知道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二十)
日期: 2020-02-25 10:25:00 来源: 河北省法宣办 河北省律师协会
2020-02-25 河北省法宣办 河北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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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良好法治氛围,省法宣办联合省律师协会,对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进行权威解读,积极引导全社会加深对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树立树牢法治意识,依法行动、依法行事,坚定打赢这场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信心和决心。今天是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第一期。

  一、四部门制定《意见》的目的是什么?

  答: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中央正确坚强领导下,各项防控工作正在有序实施,并取得积极效果。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方便各地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准确把握和适用法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了本意见。

  二、根据《意见》规定,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等拒绝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等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答:根据《意见》规定,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三、如果不是被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也不是疑似病人,但故意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等,最后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是否构成犯罪?

  答:根据《意见》规定,如果不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也不是疑似病人,但有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比如不报告或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人员接触史,隐瞒不报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逃避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等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四、在疫情防控中,是否只有针对国家机关正式在编人员实施妨碍公务行为才构成妨害公务罪?

  答:根据《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意见》明确指出,前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如果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撰稿人:赵颖锋  侯新华)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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