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你应该知道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十九)
日期: 2020-02-24 09:28:18 来源: 河北省法宣办 河北省律师协会
2020-02-24 河北省法宣办 河北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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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良好法治氛围,省法宣办联合省律师协会,对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进行权威解读,积极引导全社会加深对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树立树牢法治意识,依法行动、依法行事,坚定打赢这场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信心和决心。今天是本系列的第十九期,也是解读《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第二期。

  一、在单位的主体责任方面,《决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了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单位的主体责任,《决定》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严格卫生管理,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和体温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二、为了提升全社会疫情防控意识和能力,《决定》做了哪些规定?

  答:只有提高全社会的疫情防范意识,才能真正做到群防群治,尽快控制疫情发展。为此《决定》提出以下要求:

  首先,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疫情防控知识、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提升全社会防范疫情的意识和能力。

  其次,落实疫情公开制度。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再次,充分发挥媒体引导作用。新闻媒体应当积极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做好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浓厚氛围。

  最后,《决定》还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对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撰稿人:赵颖锋  侯新华)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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