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你应该知道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十七)
日期: 2020-02-21 09:03:00 来源: 河北省法宣办 河北省律师协会
2020-02-21 河北省法宣办 河北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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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良好法治氛围,省法宣办联合省律师协会,对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权威解读,积极引导全社会加深对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树立树牢法治意识,依法行动、依法行事,坚定打赢这场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信心和决心。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的第三期。

  一、本次疫情发生后,全国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物业、超市等基层组织或单位积极行动起来参与疫情防治,《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居民和村民是否应当服从这些组织或单位的管理?

  答:首先,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因此,本次疫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与应对工作,这是法定义务。

  其次,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最后,《突发事件应对法》还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物业、超市等基层组织或单位对民众进行体温检测、提示民众佩戴口罩等行为,属于在履行法律规定的组织义务或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居民和村民应当服从。

  二、疫情得到控制后,各种应对措施是否应当立即取消?

  答:疫情得到控制,并不意味着相关疾病彻底被消灭或隐患彻底消除。因此,政府措施只能是逐步解除,不可能立即完全恢复到常规状态。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八条,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由此可见,即便应急处置措施停止执行,政府还可以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其他必要措施。

  三、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传播虚假信息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首先需要社会秩序保持稳定。而传播虚假信息,对维护社会秩序稳定非常不利。因此,《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五条,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撰稿人:赵颖锋  侯新华)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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