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你应该知道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十四)
日期: 2020-02-18 17:09:02 来源: 河北省法宣办 河北省律师协会
2020-02-18 河北省法宣办 河北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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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工作的通知》要求,省法宣办联合省律师协会开展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工作,通过分阶段、多层次的权威解读,加深全社会对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着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进行宣传阐释,引导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坚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信心和决心。今天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解读的第二期。

  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前后,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首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启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在预案启动前就无需采取任何应对措施。事实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就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其次,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医疗救治和科学研究工作。

  二、既然是新发现的疾病,相应诊断标准和救治规范都是缺乏的,如何来评价对它的防控和医治是否科学或正确?

  答:人类对于任何疾病的认识,都有一个科学研究的过程,不断积累经验。对于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由于缺少科学认识和经验积累,对其采取何种防控措施,需要不断实验和总结。在对其有所认识之后,在实施治疗时,还需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这样才能以最快、最科学的方式控制和治疗疾病。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当这些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制定后,各地医疗机构等就能够将其作为依据开展疾病防控。

  三、在传染病防控期间,有的交通工具仍在运行,如果在途中发现了传染病病人,如何进行处置?

  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四、对于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如何实施管理?

  答:疫病防控期内,一般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但是,对于流动人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也不得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但个人必须服从疫情防控有关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撰稿人:赵颖锋 侯新华)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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